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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部署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增值税等税费减免退抵政策措施。一是落实好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疫情防控和救治医疗服务,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落实好退还增量留抵税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落实好免征“三税两费”政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是落实好加计抵减进项税政策。对邮政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对卫生和社会工作等生活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


(二)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系列政策措施。一是落实好重点设备购置“一次扣”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落实好相关公益捐赠和直接捐赠“全额扣”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三是落实好合理支出和资产损失“依规扣”政策。企业为疫情防控而发生的相关合理支出,受疫情影响而发生的相关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是落实好“三新”研发费“加计扣”政策。企业为防控疫情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五是落实好政府补助和受赠收入“不计税”政策。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接受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捐赠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计收入或免税收入处理。六是落实好亏损弥补“延期限”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以后5年内的所得弥补;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弥补年限可延长至10年。


(三)切实完善和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举措。一是落实好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暂缓开展年度汇算清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部门将提供后续专门辅导和个性化服务,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三是落实好全额扣税措施。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认真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管理。一是对于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二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六)优化进口税收政策措施。一是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是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二、进一步简化疫情防控税收征管措施


(七)简化办理税务停业和注销登记。对于实行定期定额的工商业户,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开业的,可以办理停业登记。一是对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统一将2020年2月设置为停业状态。二是对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纳税人,2020年2月实际未正常经营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停业登记。三是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八)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一是在落实税务总局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至2月24日的基础上,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二是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九)及时有针对性的做好定额调整工作。正常开业但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提出调整定额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十)优化实名办税程序。一是对于确需到现场办理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进行“刷脸”验证。二是对于已采集并验证实名信息的人员,将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与已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或国家人口库比对,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三是对于此前未采集实名信息但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等风险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可暂依据办税人员提供的登记证件、身份证件为其办理。


(十一)实行“无风险不检查”。一是疫情期间,暂停前期已经开展的税务检查。二是暂停对阻击疫情的医院、医药行业、农副产品产销企业的评估、选案和检查。三是对医疗物资生产流通企业不搞一刀切的大面积欠税清理。四是依法对制造贩卖假冒伪劣医疗制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加大稽查力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三、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纳税服务措施


(十二)精细做好政策宣传服务。一是利用电子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税收政策。二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以及为疫情防控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业企业,做好微信推送、电话辅导等服务。三是发挥人才作用,组建专业团队,点对点帮助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贴心做好线上“不见面”服务。一是可在网上办理的业务事项,引导纳税人线上办理。二是通过微信、QQ、电话等远程辅导纳税人自助办理。三是全程跟踪督办销号,确保纳税人办税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十四)推行线下办税“一次跑”服务。一是开通预约办税电话,对不能网上办理的业务事项,约时定点提供线下服务,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准备的办税资料。二是统筹前后台服务资源,让纳税人跑一次办结约定事项。


(十五)有针对性提供个性化服务。一是对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开展电话调查、发放问卷等,及时收集企业涉税诉求,采取切实措施为企业解决涉税问题。二是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卫生设备、用品、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依法保障其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发票领购和使用需求。三是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医院(中心)建设。


(十六)强化政策跟踪问效服务。及时跟踪掌握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突出做好疫情防控税费政策适用工作。


(十七)拓展信用共享便利融资服务。一是发挥“贵州税务信用云”优势,协调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涉税信用贷款拓展至除D级以外的纳税人。二是向银行金融业机构线上推送税收信用、涉税贷款数据,支撑线上快贷,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十八)优化税收违法举报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受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工作,提供网上来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检举途径渠道。


四、及时调整支持疫情防控社保费征缴措施


(十九)延长和动态调整社保缴费期限。一是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暂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集中征缴期间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二是动态调整新生儿参保期限。对于政策规定的新生儿90天动态参保期限,由我省各市(州)医保局、税务局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进行调整。


(二十)推行“不见面”社保缴费方式。推行疫情防控“不见面”线上缴费服务。一是针对城乡居民个人,引导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缴纳社保费。二是针对城乡居民缴费代办人,通过建立微信、QQ群,通过视频、音频等方式为代办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缴费服务。三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加强沟通联系,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单位客户端缴纳社保费。


在此期间,国家出台新的税费优惠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相关部门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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