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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0条)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一稽罚告〔2021〕6号


林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501某某01036172):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个人于2014年1月将实际持有的宁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意大利籍人夏某某代持),以夏某某名义与宁德市宇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价人民币8000万元转让给宇诚投资有限公司,同年2月26日办妥股权转让变更手续;2015年7月25日,你个人与何某某(宇诚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股权转让对价实际为14000万元人民币。根据(2011)宁民初字第84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2018)闽01民初60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案卷资料,可以确定以下事实:你个人确为实际持有***房地产公司40%股份的股东,夏某某为代你持有股份,且你实际持有的华府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已实际转让,实际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4000万元。


你个人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所得6000万元,应补缴印花税30,000元,个人所得税11,994,000.00元。2021年3月30日我局已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1〕8号)通知你个人,经向你个人身份证住址地址以及配偶地址进行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文书,均未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公告形式送达。至2021年5月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现已超过限缴日期。综上所述,你个人实际隐瞒股权转让所得6000万元,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拟处罚款6,012,000.00元。


二、你个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个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4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6-09


张XXX(身份证号码:3101XXX06294018):


因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到你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23号)公告送达,你本人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0898-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23号)主要内容如下:


张XXX(身份证号码:3101XXX94018):


(一)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2016年8月29日,你与刘XXX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将你持有的五指山XXX经济开发有限公司55%股权转让给刘XXX,转让价5,000,000.00元。2016年9月2日至10月21日,你共收到刘XXX支付的5,0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2017年11月7日,你与张XXX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你持有的五指山XXX经济开发有限公司45%股权转让给张XXX,转让价10,000,000.00元。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2月27日,你共收到张XXX支付的10,0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年8月29日,你与刘XXX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合同金额15,000,000.00元;2017年11月7日,你与张XXX签订《协议书》,合同金额15,000,000.00元。你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未缴个人所得税2,897,000.00元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的规定,对你未缴印花税15,000.00元予以追缴。


综上,合计追缴税款2,912,000.00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未缴的印花税15,00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具体金额由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自动计算结果为准。


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若你本人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6月9日


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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