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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发布人


吴继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尤洪庆 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主持人


刘琳琳 沂蒙精神研究中心副主任



一、修订背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加快实施城市更新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被征收人切身利益。2011年国务院征收条例颁布实施,为更好地适应条例推进工作,2011年7月,我市在全省较早出台了《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2014年,山东省制定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我市制定出台了《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近六年来,我市征收总体形势平稳,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适应国家、省关于房屋征收的法规要求和新形势下房屋征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住建局牵头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进行了起草修订,并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了市、县(区)两级政府职责权限。新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县(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职能职责,符合我市工作实际,便于实施。同时,新征收管理办法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重点做面上指导,删除原办法关于最低户型面积保障、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等条款的具体标准。各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达到了宏观指导与具体工作相统一。


二是首次提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房屋征收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是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管理方式转变、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平台,有利于加快征收工作进程,提高征收效率,实现一网办结;同时有利于被征收人对征收工作的支持与监督,促进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现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


三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自我提升改造’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近几年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发生的多起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大多为采取“自我提升改造”模式(被征收房屋原产权单位与开发企业合作)实施的征收项目。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极易引发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事件。新征收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禁止了这种模式,从源头上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四是增设房屋拆除章节,规范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和施工安全等事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不断变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全力以赴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新征收管理办法对我市征收拆迁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做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新征收管理办法对拆除安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确保房屋拆除无安全事故发生。


三、抓好贯彻落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政策的关键在于落实。新颁布征收管理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下一步,市住建局将在如下几个方面重点抓好贯彻落实。首先,充分利用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和方式全面开展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对群众关注的被征收房屋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热点问题,做好充分解释说明,让广大群众尽快了解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其次,大力开展政策宣讲培训,使全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尽快掌握政策、熟练运用政策。再次,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指导督导活动,对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全市房屋征收依法平稳健康有序推进。


问:新的管理办法中对临时安置过渡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作了具体规定。对于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并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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