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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银行开户(律师事务所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吗)


  律师持“调查令”取证频频遭拒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当天,山东烟台招远市人民法院对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原因是法院此前出具调查令,授权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遇阻。不少市民拍手叫好,认为彰显了法律权威。


  此后不久,江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持调查令前往银行调取证据时遭拒。不过,这次银行给出了书面的拒绝理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所谓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事实上,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本身就有调查取证权。而律师调查令也不是新鲜事,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对调查令进行探索和试行。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律师调查取证经常吃闭门羹,而法官因案件多,非常忙,于是演化出了“调查令”,即法院授权律师去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江苏16部门联合发文保障律师取证权


  据悉,为保障律师办案时的调查取证权,今年8月份,江苏16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十条引发广泛关注。


  “因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法律事务,律师需要收集、调取自然人户籍资料、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等、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信息;自然人或者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历史记录;自然人或者企业股票、债权、基金有价证券账户的基础信息、历史记录;自然人或者企业信贷信用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调取的,可以签发调查令。”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查询后发现,类似条款在全国多个省印发的“调查令(试行)通知”中也有出现,甚至只要律师持有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便可调查涉案相关当事人的所有财产状况(包括支付宝、微信等)。


  银协“抗议”:“公权私授”可能引发重大制度风险


  这一规定出台后,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率先发出“抗议”,并专门给江苏省高院发了一份名为《江苏银行业对关于律师持调查令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意见》函(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律师调查令属于探索性的制度创新,目前无任何法律对调查令的性质、功能、程序、惩戒机制等有明确规定。同时表示,应当谨慎控制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避免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干预,“公权私授”,尤其是对于银行账户的查询,应当格外慎重,否则可能引发重大制度风险。


  意见中明确指出,单位及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我国法律对其设置了极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商业银行必须严格依照《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才配合查询。否则,客户一旦投诉,银行将受到监管处罚,或者外国客户在中国的银行开立的账户,被律师持律师调查令查询,该外国客户一旦在外国对开立账户的银行的外国分支机构提起诉讼(各大银行均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考虑到外国法院对个人隐私保护极为重视,受理法院极有可能直接适用我国《商业银行法》判银行承担责任,从而引发重大法律风验。


  此外,人民银行及最高院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也指出,“人民法院査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目前,商业银行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审核查询人的身份和证件,必须是“法院的人和法院的证”才协助查询,律师调查令制度不能满足规定的查询手续要求,如果银行接受调查令查询属于违规操作。


  遵循国际惯例,由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相关专家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调查令适用范围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担心。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表示,司法权应该尊重国际银行业惯例,避免对中国银行业的信誉和中国的法治造成损害。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授权代行须谨慎;公民与法人的隐私保护,非法律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只有维护和保护的职责,而无变相不予保护甚至侵入,尤其授权侵入的权力。


  邱鹭风认为:“不是不能让律师代法院去做调查取证,但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未特别禁止的领域,都应该对有必要进行合法调查取证的律师开放,这是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是,涉及银行业务,尤其银行存款的律师调查,就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只能由司法机关自己去做,否则将损害中国银行业的信誉。”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银行业协会在向江苏省高院提出意见的同时,还给出了三条建议:一是银行账户信息应排除律师调查令的适用;二是推动全国人大对律师调查令使用立法;三是推动网络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系统的运用。据悉,目前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经建立。银行业协会建议法院充分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该系统不仅向执行法官开通,同时向审理诉讼案件的法官开通,在符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条件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由法官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相较而言,比签发调查令更加便捷合法。


  江苏印发“调查令”试行规定


  明确涉及个人隐私不予签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年10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其中明确了调查令申请、审批、使用、效力、管理等。根据该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由其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签发调查令,交律师据以向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记者查看后发现,该规定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也就是说,在江苏试行的调查令办法中,已经明确有关“个人隐私”的调查,法院不得签发调查令授权律师代为取证。


  重要信息外泄


  或将追究律师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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