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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资料基本户开户(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我行对公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加强对公客户授信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关联方客户等对公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授信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授信是一种内部管理方式,不是一种授信品种


4、我行实施的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5、我行统一授信由总行和分行共同实施,总行指导分行开展权限内的授信管理工作,分行权限内授信业务管理应参照本办法实施,但不得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6、本办法适应对象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统一授信的对象与种类 


1、授信对象即被授信人,是指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非自然人客户。 


2、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业务授信、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 (一)贷款业务授信是指我行根据国家和我行信贷政策、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的素质与管理水平,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被授信人贷款总需求量等要素核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 (二)贸易融资授信是指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进出口双保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等业务项下的授信以及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综合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等业务项下的授信。
  • (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是指我行根据国家和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预计需要银行提供承兑的总量核定的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累计的最高限额。
  • (四)对外担保授信是指我行根据国家和我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向被授信人的其他债权人承诺在被授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偿付债务的总额所核定的对客户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确定


1、统一授信是我行从授信总量上控制单一对公客户或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统一授信涉及的内容属于我行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公布。


2、我行针对对公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实行的统一授信管理,原则上对每一个对公客户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对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由各项风险敞口额度合计组成。在计算客户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3、对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余额包括信用风险敞口余额(简称风险敞口余额)和我行认可的完全风险缓释覆盖的信用余额(简称无风险敞口余额)。


4、我行认可的完全风险缓释覆盖的授信包括:


  • (一)已占用承兑银行同业授信额度的贴现余额;
  • (二)已占用承兑银行同业授信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授信余额;
  • (三)总行认可已受到完全风险缓释覆盖的其他授信余额。

5、我行统一授信的范围是指扣除经我行认可的完全风险缓释后未受到有效保护的信用风险暴露。


6、我行对单一集团客户风险敞口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客户授信或贷款集中度另有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授信风险总量分析


1、授信风险总量分析是信贷经营部门在推算客户对我行的信用需求、测算授信控制量的基础上提出对客户授信额度建议的过程。


2、信贷经营部门通过对客户资金需求、来源渠道及可靠性进行调查分析、推算客户对我行的信用需求。


3、客户资金需求分析包括流动资金类需求分析和固定资产类资金需求分析。


4、流动资金类需求分析是对客户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全部周转资金占用数量的分析。信贷经营部门分析客户流动资金类需求时,应尽可能采用《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暂行)》中规定的测算方法。如果所分析客户确实不适用该规定的,应在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后,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或分项详细测算估算法。


  • (一)扩大指标法:参照客户以往的或同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率,对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增量进行估算。可以按照销售收入流动资金占用率、经营成本流动资金占用率或单位产量流动资金占用率等进行测算。
  • (二)分项详细估算法:对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资金占用逐项进行详细测算,以确定其流动资金的需求量。

5、固定资产类资金需求量参考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等技术资料,并在对比同类行业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合理资金需求量。


6、资金来源渠道及可靠性分析是指对客户的资本金、预计增资情况、商业负债的稳定性及对其他银行负债情况(不包括这些银行对该客户的表外授信业务)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判定各项资金需求的落实情况。


7、未能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对公客户,信贷经营部门必须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在确认财务报表具备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前提下,计算授信控制量。


8、信贷经营部门应在原则上不超过授信控制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提出对客户的建议授信额度:


  •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量;
  • (二)预计他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 (三)根据授信的风险程度可能获得的相应担保措施;
  • (四)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对本行自身经营的限制;
  • (五)本行的信贷政策。

  建议授信额度超过授信控制量的,信贷经营部门应在调查报告中作出相应分析和说明。 


9、事业法人客户中,已完成企业化改制的,按照企业法人分析授信风险总量。未实施企业化改制的,可以比照企业法人进行授信管理,在分析授信风险总量时,重点分析偿债来源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具体分析以下因素:


  • (一)事业性收费。须确认经有权机构正式批准,且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负债,原则上以客户近三年事业性收费的平均数作为计算依据。
  • (二)财政专项拨款。须确认有关计划已得到或能够得到有权部门的正式批准,同时要争取落实财政专项拨款的证明文件,并分析拨款资金实际到位的可能性。
  • (三)年度收支结余。根据客户近三年《收入支出表》,逐项分析事业收入与支出、经营收入与支出的金额及其变化趋势,对偿债期内的非负债收支结余总额进行合理预测。



第五章  统一授信的审批程序


1、我行统一授信分为综合授信和专项授信,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信审批程序操作。


  • 综合授信是每年度对法人类客户进行的集中授信,原则上要对授信申请人授信需求量进行合理预测,每年度授信一次。(在银行的实务中在授信的有效期间,综合授信是可循环使用的授信)
  • 专项授信是指我行在对法人类客户集中授信外由于专项资金需求进行的日常授信,原则上以短期支持为主,且一个授信期内专项授信不得超过两次。(在银行的实务中在授信的有效期间,专项授信是一次性的,不可循环使用)

2、总行贷审会授信项目审批程序包括:


  • (一)被授信人向我行分支机构提供授信业务相关资料,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对被授信人进行调查,评估,符合授信条件的,对授信种类、额度、期限等要素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送至分行/总行公司部进行审查。
  • (二)分行/总行公司不负责授信客户的准入审查,并对授信业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符合我行授信准入条件的,连同准入审查意见及业务资料报送至授信管理部。分行公司部需向总行公司部报送准入审核申请,同意后方可报送至分行风险部。
  • (三)分行风险部/总行授信评审部对被授信人申请的业务进行风险审查,形成审查报告连同授信业务资料报送至分行/总行贷审会进行审议,按规定进行表决后形成审批意见,核定授信的类别、额度、期限、担保条件等条件要素。分行贷审会审议同意后须报送至总行授信评审部,授信评审部审查后形成审查报告连同授信业务资料报送至总行贷审会进行审议。 
  • (四)形成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意见通知单(以下简称"授信审批书")。总行授信评审部根据贷款审查委员会最终审批意见形成决策意见通知单,经有权 人签发后实施。授信审批书涉及的内容属于我行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公布。

  授信审批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授信人全称;
  •  2.被授信人全称;
  •  3.授信的类别、金额及期限;
  •  4.授信审批时间;
  •  5.授信人认为应规定的其他内容。

5、分支机构、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权限内授信业务应按照统一授信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管理,但在后续管理中需遵循以下原则:


  • (一)分支机构权限内授信业务须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行授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 (二)总行授信管理部门须对分支机构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程序进行指导,并加强监督管理,每季度可选择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分支机构权限内授信业务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质量进行风险评价。

6、授信额度的使用。授信额度确定后,额度内办理单笔业务必须履行审批。


授信额度内对具体授信业务的审批按照信贷授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授信审批书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授信额度内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应同时遵守相关信贷产品的管理规定以及审批程序。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期限、调整与中止

1、授信的有效期为一年。


2、授信额度内业务品种间额度调整须遵循以下原则:


  • (一)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变;
  • (二)同等风险程度间的业务品种授信额度调整,由总行授信评审部根据情况具体执行; 
  • (三)不同风险程度间的业务品种授信额度调整,须经总行有权机构进行审批。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信人应调减授信额度直至中止授信:


  • (一)被授信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 (二)被授信人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关停等);
  • (三)被授信人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逾期或欠息;
  • (四)其他应调减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七章  授信的监督管理


1、建立对授信的跟踪调查、定期报告、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制度。授信评审部负责对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授信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以及统计分析工作。 


2、被授信人生产经营或外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分支机构应按照风险预警管理程序及时向总行报告,总行有权部门将按照风险预警程度对被授信人的授信进行调整。


3、未按照授信程序进行授信操作,视行为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八章 相关定义、缩写与分类  

1、对公客户:是指办理或有意向办理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授信业务的非自然人客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等。 


2、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   


  • 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 二是共同被第三方企业法人所控制的; 
  • 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 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3、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本行客户的授信包括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贴现、透支、贸易融资、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4、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内授信,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5、集团授信:是指本行对集团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6、单一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7、内部授信:是指确定的授信额度后,内部掌握,供客户申请信贷业务时参考、控制,对外保密。


8、公开授信:是指在内部控制线或额度内告诉客户部分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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