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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公司开户行银行选择(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开户行)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0-098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转股代码:190056 转股简称:亨通转股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钱建林先生主持,审议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存储监管协议》等二项议案,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0-101号。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于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0-102号。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0-099号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虞卫兴先生主持,审议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一项议案,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0-100号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数量:409,423,233股;


发行价格:12.31元/股;


●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增发的新股已于2020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可在其锁定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2019年4月9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19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20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20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20年7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15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039,999,998.23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35,852,830.31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5,004,147,167.92元。


限售期:亨通集团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三)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2020年12月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03号《验证报告》:截至2020年12月1日16:00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累计收到亨通光电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含获配投资者认购保证金)为人民币5,039,999,998.23元。


2、2020年12月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2月2日止,发行人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9,423,23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31元,应募集资金总额5,039,999,998.23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35,852,830.3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04,147,167.9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409,423,233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4,594,723,934.92元。


3、2020年12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联席主承销商意见


亨通光电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向中国证监会已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之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及缴款验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发行人尚需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获配对象及获配股数。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2.31元/股,发行数量为409,423,23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039,999,998.23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规定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配售股数、配售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发行对象


1、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2、苏州一典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深圳市保融鼎吉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济南铁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3、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4、上海少薮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程福生


16、北京识心力通电子有限公司


17、蒋海东


18、上海前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截至2020年9月30日)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注: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900万股公司股份进行了转融通出借业务,该部分股份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崔根良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股本结构的变动详见“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亨通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崔根良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权比例为29.84%。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09,423,233股,本次发行后,亨通集团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崔根良先生仍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总体财务状况得到优化与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增强,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公司产品结构、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公司的盈利水平将得到提升。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及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变动情况


除亨通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产生影响。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保荐代表人:王佳伟、缪晏


项目协办人:苏晓琳


其他项目组成员:尹永君、方诚、张乔红


联系电话:021-54034208


联系传真:021-54047165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项目组成员:李骏、孙东林、朱辉、刘哲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


联系电话:025-83388049


联系传真:025-83387711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办公地址: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大厦五楼


经办律师:司慧、万晓宇


联系电话:0551-65609815


联系传真:0551-65608051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经办人员:谢骞、周慧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联系传真:021-63392558


(五)审计机构


七、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0-101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5号《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9,423,23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39,999,998.23元,扣除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35,852,830.3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04,147,167.9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2020年12月17日,公司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情况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该专户仅用于公司PEACE跨洋海缆通信系统运营项目、100G/400G硅光模块研发及量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计划在开户银行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方式续存,并通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募集资金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佳伟、缪晏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亨通光电、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0-102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的公告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52,055,997.62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5号《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不超过571,105,746股新股。


公司于2020年12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9,423,23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39,999,998.23元,扣除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35,852,830.3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04,147,167.9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于2020年12月2日汇入公司账户,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0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且已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2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500,999.999823万元,存储情况如下: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载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为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对前期投入的资金进行置换。


三、募投项目前期投入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19年4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议案。自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12月17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352,055,997.62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PEACE跨洋海缆通信系统运营项目的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以美元结算金额为48,890,536.33美元,以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为340,591,087.12元。


公司决定以352,055,997.62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PEACE跨洋海缆通信系统运营项目” 预先投入自筹资金340,591,087.12元,置换“100G/400G硅光模块研发及量产项目” 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1,464,910.50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说明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52号)。


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的决策程序


2020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352,055,997.62元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自筹资金发表了同意的专项意见,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就此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的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0年12月17日止的预先投入情况。


2、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本次使用部分募资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六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亨通光电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亨通光电实施上述事项。


3、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上网附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52号)。


2、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0-103号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修正前转股价格:15.58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15.01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0年12月21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发行177,3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亨通转债”,债券代码:110056),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亨通转债”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修正。


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15号),核准公司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71,105,746股新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409,423,233股A股股份登记手续。由此导致的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亨通转债”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A×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 n 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 A×k)÷(1 n 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因增发新股导致转股价格调整,“亨通转股”将于2020年12月18日停牌,2020年12月21日复牌,并恢复转股。“亨通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15.58元/股调整为15.0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12月21日起生效(12月19日、20日为非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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