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通、林茵二人不服此判决,又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善光生前长期与方淼共同生活,生病时受方淼照料,死后丧事亦由方淼操办,其与方淼关系的密切程度,无论从生活上的扶助,还是感情上的陪伴,均明显高于林善光与林茵、林通关系的密切程度。
而林茵、林通作为林善光的亲生子女,本对林善光负有赡养义务,单凭血缘关系不足证明亲情关系。林善光的数份遗嘱已清晰表明了子女和妻子在其心目中的亲疏远近之别,故林茵、林通要求均等分割抚恤金的上诉理由亦不充分。
林善光老来得伴,与方淼相处和睦,相互扶持,客观上减轻了子女负担,是子女之幸,林茵、林通亦应有感,即使不思有所回报,也不应再生不满。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一审法院适当倾斜照顾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据此酌定林茵、林通享有丧葬费之外其他抚恤金30%的份额,已臻合理。
2021年2月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