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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开户要本地的银行卡吗(公积金开户先去银行还是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俗称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收入的一种财产形式,是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但是,公积金的执行仍然要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能突破相关法律限制。


正因为如此,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将公积金视为银行存款或者工资,要求法院扣划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往往得不到支持。


今天,我们来谈一下公积金的执行注意事项。


一、不是所有债务人都有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因此,只有债务人有工作单位,且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公积金,债务人才有公积金。但是生活中,一些债务人并没有公积金,债权人就无法申请执行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查询


之前讲过,法院虽然有网络查控系统,但系统会有一定的局限。


对于债务人的公积金,一般不能反馈出来.即便反馈出来,信息也不一定准确。


所以,对于债务人的公积金,要靠债权人主动提供线索,主动申请为主,还要明确债务人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便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否则,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询的。


三、公积金的冻结


公积金的冻结和银行账户的冻结相似,只是限制债务人提取公积金,但是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仍然存在债务人的公积金账户中,债权人无法领取。


四、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因此,想要提取公积金,必须要求债务人达到上述条件。



有的地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还有其他的规定,还要满足当地公积金提取政策。


所以,执行过程中公积金不宜提取。


五、常见的公积金执行方式


一般是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要求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债务人的公积金余额直接转入债权人的公积金账户,债权人在符合提取、使用的条件时自行提取使用。


这样一来,也会产生问题:一是债权人不能像支配银行存款一样自由支配公积金,要遵循公积金政策的规定。



二是债权人接收债务人的公积金要有独立的公积金账户。


如果债权人本身没有公积金账户,就无法接收债务人的公积金。


实践中,有的地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会根据法院的法律文书单独为没有公积金账户的债权人开设公积金账户,有的地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则不会。


所以,公积金执行能否顺利,也取决于公积金管理部门。


另外,有的债权人自己没有公积金账户,要求法院将债务人的公积金转到债权人指定的他人的公积金账户上,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同意。



六、不支持非自然人的债权人提取


公积金只能支付给自然人债权人。


如果债权人是公司等非自然人,公积金管理部门无法协助将公积金转给非自然人,因为非自然人没有公积金账户。


所以,公积金对于非自然人的债权人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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