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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收到法院传票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 公告编号:2018-079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收到法院传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收到两张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本公司三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本公司认为该两项诉讼涉及的借贷合同所使用的本公司印章涉嫌伪造印章。本公司已就此事向南通市公安机关报案,并已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合同印章真伪鉴定申请;


2、经核查,本公司近三年内与帝奥控股和王进飞之间未发生除认购股份、分红以外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从未向帝奥控股及王进飞控制的除本公司的子公司之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过债务担保及财务资助,亦未与帝奥控股及王进飞共同从外界贷款;


3、本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帝奥控股和王进飞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合作稳定,公司流动资金稳定,公司与主要合作银行关系稳定。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收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苏0612民初6482号]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浙01102民初13957号],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1、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情况确认书》,本公司(母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城中支行的一个帐户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冻结额度33,671,000.00元,实际冻结额度17,782.09元。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任何与上述公司银行账号被冻结事宜相关的法院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根据公司在江苏银行浦口支行查询情况,本公司(母公司)在江苏银行浦口支行的一个帐户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冻结额度33,671,000.00元,实际冻结额度45,111.11元。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次冻结相关事宜的法院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同时,该帐户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冻结额度14,932,000.00元,实际冻结额度0元,公司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浙01102民初13957号]及《应诉通知书》(具体见本公告第二款第2条)。


3、根据公司在中国银行江宁开发区支行查询情况,本公司(母公司)在中国银行江宁开发区支行的一个帐户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冻结额度14,932,000.00元,实际冻结额度13,018,633.28元。2018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浙01102民初13957号]及《应诉通知书》(具体见本公告第二款第2条)。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后续进展。


二、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


1、关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传票


2018年8月28日,公司收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苏0612民初6482号]及《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2018年3月2日在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向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5000万元(本金)借贷合同中,本公司为丙方(担保人),为上述借贷事项的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申请司法冻结本公司5300万元银行资金或等价资产。


2、关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2018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浙01102民初13957号]及《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借款合同》,2018年5月23日,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江苏帝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南通锦瑟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出借人为方文校,原出借金额3500万元,出借方称,至目前上述借款中剩余1450万元尚未归还。目前,经出借人方文校申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江宁开发区支行的帐户,冻结额度14,932,000.00元,实际冻结额度13,018,633.28元。


3、关于本公司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经本公司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从未向本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过任何担保事项或财务资助,也从未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过任何形式的借款担保;从未与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方文校签订任何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或协议。


针对上述法律诉讼事件,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早日消除法律纠纷。


三、公司可能存在公章及法人印章被伪造情形


根据2018年8月28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及借款担保人处出现本公司公章和法人印章。经核查,本公司从未在上述《借款合同》中《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使用本公司公章及法人印章,公司认为上述事项可能涉嫌伪造公章和法人印章。本公司已于2018年8月28日向南通市公安部门报案,并向司法部门申请对上述印章进行司法鉴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所涉本公司被冻结帐户均为本公司(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本公司母公司目前不从事具体产品的原料采购、生产和销售,具体业务均由各控股子公司进行,故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但会对母公司有关支付产生一定的影响。截至目前,公司的其他账号仍在正常使用。公司正积极尽快了解相关事项的具体原因,妥善处置该事项,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11.11.4 的要求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直至风险消除。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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