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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一、个人存量房交易(二手房)——住宅


(一)买方:


1.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


1)契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计税价格×1%;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计税价格×1%;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计税价格×3%;


2)印花税:证照印花税5元;


2. 90平方米以上住房:


1)契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计税价格×1.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计税价格×2%;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计税价格×3%;


2)证照印花税5元;


注: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二)卖方:


1.产权不足两年:


1)增值税及附加:计税价格×5.6%;


2)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核定征收1%。


2.产权超过两年:


1)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核定征收1%;若是个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家庭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购房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与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二、个人存量房交易(二手房)——非住宅


买方:


1.契税:计税价格×5%;


2.印花税:计税价格×0.5‰ 证照印花税5元


卖方:


1.增值税及附加:差额5.6%;


2.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


3.土地增值税:清算或者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4.印花税:计税价格×0.5‰


注:根据长府办发【2016】10号文件,住宅附属的车库(车位),按照住宅类型登记、计税。


三、非购买方式


(一)继承


转让方:


1.增值税:免征


2.个人所得税:不征


承受方:


1.契税:不征


2.印花税:证照印花税5元


注: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夫妻财产约定:


转让方:


1.增值税:免征


2.个人所得税:不征


承受方:


1.契税:免征


2.印花税:证照印花税5元


(三)赠与:


转让方:


1.增值税:免征


2.个人所得税:不征


3.印花税:计税价格×0.5‰


承受方:


1.契税:计税价格×0.5‰


2.印花税:计税价格×0.5‰ 证照印花税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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