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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区企业注册需要什么手续(杭州市滨江区房价)


2月8日,滨江区防控指挥部就全区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域分时段有序复工,按《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把握复工时序。各平台、街道和企业仍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落细防控举措。


二、实行“白名单”企业制。全区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作为“白名单”企业,确保优先复工。


三、实行企业复工申报备案统一受理。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和区防控指挥部相关要求,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申报。备案通过后,方可按复工方案有序复工。


四、使用全市统一的“企业员工健康码”数字平台,对返岗返工的企业员工实现健康在线监测和服务,一人一码,精准服务,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安全。


五、严格落实“一企一方案、一园一方案、一楼一方案”,人员防疫信息排查未完成、防控机制方案不成熟、防控物资不齐备、后勤保障能力不具备的企业(园区、楼宇),一律不予备案通过。园区(楼宇)防控方案不到位,存在防疫隐患的,该园区(楼宇)内租赁企业除“白名单”企业之外原则上不予备案通过。


六、分批推进企业有序复工,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按时序开展复工审核,优先安排上述企业中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


七、先行有序复工的企业,须使用在杭(已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的员工。企业不得通知或催促疫情重点地区员工返杭。建议其他地区员工在当地疫情稳定后才能返杭。提倡自驾返回,鼓励企业包车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员工并做好相应防控措施。


八、尚未通过复工审核备案的企业,不得通知或催促外地员工提前返杭,一经发现,暂缓审核备案。


九、鼓励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实行弹性工作制。


十、审核备案通过企业,不执行本通告上述规定的,区防控指挥部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对复工后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复工的时间怎么安排?


1、区内企业除防疫保障必需的“四类”企业之外,不得在2月9日24时前开工。


2、省级疫情一级响应未解除前,区内所有企业复工均需申请审核,未经核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3、复工申报备案时序按照《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规定执行。


企业(园区、楼宇)在申请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区内企业、园区须做好以下准备后方可申请复工:


1、防控机制到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清晰。


2、防控方案到位。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工作方案,包括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安全生产、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等内容,明确各级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


3、员工排查到位。摸清返岗返工人员信息,企业按照要求对全体员工相关情况进行排摸,已及时填报《高新区(滨江)企业、园区防疫信息排查表》,所在地平台、街道已审核通过。


4、内部管控到位。企业、园区必须采取封闭式管理,所在楼宇已严格落实“五查五登记”各项要求,出入管控严格、有力、有效。


5、防控物资到位。各项防控保障物资、措施已到位。


对于员工到岗有什么要求?


要求员工分批到岗。


1、首批复工人员必须为已在杭14天以上且身体无异常状况的员工,员工须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企业需对排查信息真实性负责。


2、第二批员工为在外不涉及重点区域(如湖北、温州、温岭、黄岩等地,下同)且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返杭后自行隔离医学观察14天后再有序返岗。


3、对在外不涉及重点区域但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暂不返杭返工。


4、对目前仍在重点区域(湖北、温州、温岭、黄岩)的,一律不得返杭返工。


鼓励企业采取弹性工时、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措施,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须尽量安排员工居家办公。


需要提交哪些申报材料?


按照《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规定执行。


怎么提交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申报,在线提交备案审核材料。


企业的防控责任怎么界定?


1、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园区(楼宇)作为房东对租赁物业内的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


2、对于人员防疫信息排查未完成、防控机制方案不成熟、防控物资不齐备、后勤保障能力不具备的企业(园区、楼宇),一律不予备案通过。如在园区内发现有上述企业擅自复工的,责令园区停业整改。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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