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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历史演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演变历程)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或者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或者说是国家对企业或者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支必要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对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调节收益水平、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国际上,企业所得税又被称作公司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或者法人所得税。


一个税种的诞生有着极其漫长的发展历程。关于中国税收的文字载述,浩如烟海,藏储于历代史乘、典籍、文书和艺文著述之中,几千年绵延不断,系统而全面地展现了中国古代税收发生、发展的曲折过程。丰富而完备的税收史料,为人类文明史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



一、所得税名称演变

税收的出现是人类从蒙昧跨入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国是举世公认的税收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传说五千年前的黄帝时代,中国就有了税收。正史记载,四千多年前的夏代,在出现完整意义上的国家政权的同时,已形成了税收体制。所以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中说:“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过去的企业不称企业,也许称盐场、矿山、果园等。古代税收名称众多,见诸史料的税收称谓有:贡、赋、税、徭、役、租、敛、助、彻、籍、享、政、假、算、榷、献、庸、征、调、纳、耗、课、科、差、捐、估、饷、布、钱等29种。在这么多的名称中,能与企业所得税对应者十分模糊,但从文字表述,或者征收办法上,仍可能找到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影子来。


据《全唐文》记载:贞元九年(793年)诸道盐铁使张滂奏请立茶叶征税之法。他在奏折中写道:“伏以去秋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备。伏请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指所属官府)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价钱,充所放两税。其明年以后所得税,外收贮。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指无法征收),以此代之。”文中“所得税”一词,也许是现今最早的关于所得税的表述。


“所得税”作为税种命名在清代。受欧美税制影响,清末宣统年间(约1910年),政府有关部门曾草拟出《所得税章程》,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内容,但因社会动荡未能公布施行。


1912年1月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前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1月公布。该条例共27条,《所得税条例》第三条规定:税率等级,第一种:法人所得5‰,国债以外之公债及公司债利息15‰。


第二种:除第一种所得外,所得500元以下者免税,500元以上实行递增税率。第四条规定:第一种第一项所得,以由其事业年度之总收入金额中扣除其年度之支出金、前年度之剩余金、各种公课保险金及责任预备金等之余额为所得。第一种第二项所得,以其利息之金额为所得额。第二种所得,以由其总收入金额中扣除法人已课所得税之分配利益、第一种第二项经营利息所需经费及各种公课之余额,为所得。


但因社会动乱,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以及税收征管条件差等原因,在此后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施行。1936年7月9日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8月18日行政院议决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部分所得从193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开征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提高所得税的法律地位,成为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依据。


摘自: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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