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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举报奖励(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电话)


“贵单位(2018)鲁04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所载的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获取惩罚性赔偿案例,特评为‘3.15案例’。”近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向枣庄中院颁发证书,充分肯定了枣庄中院审理的一商标权纠纷案件,并为此在枣庄召开2018年年会,研讨侵害商标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法人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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