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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地址(上海长宁工商管理局)




一、取保期间,带领同案犯投案自分局首,构成立功。


经查,孙富章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联系同案犯张伟康和许玉香并带领二人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情节,可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富章对此上诉、辩护意见具金山有事实及上海市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改判孙富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二、被抓获当时,带领公安到犯罪窝点,抓获另一个同案犯,构成立功。


本案的具体到案经过为: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的举报,随后联合工商局人员在举报人陈国亮的带领下去到雁田村南山工业区后门抓获王智,并指认王智在布心小组那边有窝点。王智当场承认其销工商管理售假冒的丹尼尔惠灵顿牌子手表,并自愿配合公安机关去到雁田村布心花苑小区3栋701房,后在该房内抓获李文。


根据公安机上海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可知,公安机关是管理局先抓获王智,然后在王智的带领下找到犯罪窝点,并在犯罪窝点内把李文抓获的。该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点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第3点“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规定的情况相符。因此,王智上诉认为其行为构成立功成立。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分局






三、举报网逃工商管理人员,带领公安前往其住所将其抓获。


工作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黄田蜜、辜金财系网上在逃人员,被告人林清问于2012年8月18日向南安市公安局举报称其发现网上在逃人员黄田蜜在南安市明超大酒店1382房间,并带领该局民警到该处抓获黄田蜜;又于同月31日向南安市公安局举报网上在逃人员辜金财的藏匿地点,并带领该局民警到南安市抓获辜金财。


经查,上诉人林清问归案后除举报网上在逃人员藏匿处所,还带公安人员到上述处所抓获该在逃人员,对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实质作用,具有立功表现。上诉人林清问及其辩护人关于其具有立功表现的诉、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关于此节地址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26、







四、约同案犯出来,为公安成功抓获同案犯创造机会,构成上海市立功。


上诉人张增凤于2016年6月12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第二次接受讯问时供认其是找河南长葛市海丰铝业的董建营购买的假冒商标贴膜;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原审被管理局告人董建营的讯问笔录证实董建营于2016年6月14日在长葛市海丰铝业公司内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检察员提交的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张增凤到案后电话约董建营在一工厂见面,使得侦查机关成功将董建营抓获,董建营对该份情况说明当工商庭未表示异议,综合上述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地址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工商定的规定长宁,可认定上诉人张增凤协助抓捕董建营,具有立功情节,故对上述出庭意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打电话给同案犯,叫同案犯回来配合调查,构成立功。


另查明,2016年5月28日24时10时许,民警在中山市黄圃镇金山某工业区一路边抓获王建先,后通过突审,王建先主动交代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在民警的要求下,王建先使用其电话联系王某甲回现场。同日11时许,民警在上述地址附近路段抓获王某甲。王建先主动交待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构成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建先及其辩护人的关于王建先构成立功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六,写信给同案犯,成功规劝其投案自首,构成立功。


在二审审理期间,另案处理人员陈立山在上诉人陈某2的书信规劝下向广东省潮州市长宁公安局东凤派出所主动投案,上海市公安工商局局金山分局侦查人员将陈立山带回对其执行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述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的拘留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人工商局员陈立山所作的讯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上海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陈某2通过书信规劝陈立山投案自首,陈立山亦在其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陈某2的规劝行为一方面为抓捕陈立山节约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还缩短陈立山在逃时间,敦促其认罪服法,降低了人身危险性,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可认定具有立功表现。陈某2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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