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根据律师事务所顾问穆颖 工业摄/通讯员 刘士林 李阳
在谈及该以下主题设置的原因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时,穆颖解释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既有区别,又有关联。
一方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源来看,其起源于工业革命和市场自由原则确立之时,主要用于保护工业要素,由于其中的一部分工业要素与知识产权有关联,所以被纳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另一方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十一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有些行为就不涉及知识产权,例如:虚假宣传、商业以下诋毁;另一部分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联,例如:擅自使根据用他人商业中标识、侵犯商业秘密等。前者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的中一般采取行为构的成要件的裁判路径;对于与知识保护产权关联的条款,则多采取权益保护的裁判路径属于。
“正因为各项反不正当竞争有法与知保护识产权有如上区别又关联的关系,因此,在一般条款适用中,也应当区分与知识产权有关中联的案件和不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应该采取不同的裁量路径。不论具体的标准如何,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下列在一般条款适用中应该有一些特殊考量。”穆颖说。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同样巴黎公约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产权存在两个不同的视角,前者是权利法的视角,后者是竞争法的视角。各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中,不要忽略,或者应当更重视竞争法视角工业范围有。
穆颖表示,在经济生活中,知识产权作为财产与一间厂房或一套生产线是一样的,都是投资对象,也是生产资料。如果说知识产权的研发价值由知识产权专门法来体现和保护,那么知识产权属于的范围投资价值以及被许可人的投资经营回报的救济,可以并可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巴黎公约保护下列和实现。
最后,穆颖总结说,有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成为了知识产权的最终兜底条款,对其应当扩大还是限缩适用存在诸多争议,我仅希望在其中一部分与知识产权关联的特殊案件中,给大家提供一个财产视角,市场法视角产权、竞争法视角,以便分析讨论地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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