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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公司个人所得税预缴(人力资源公司 个人所得税)


(一)新入职员工处理


【例】某员工2019年1月10日新入职B单位,B单位在2019年2月实际发放工资,并在2019年3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


(1)该员工在新入职公司B单位仅取得1个月的工资,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该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元(5000元/月1个月);


(2)由于个税扣缴申报系统是按照入职的时间算减除费用,如果采集该员工人员信息时,入职日期是1月,则2019年3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累计减除费用为10000元(5000元/月2个月);


必然会造成人力资源部门计算工资个税时,累计减除费用为5000元,不是按10000元计算预扣预缴的个税


特别是该员工如果2018年12月在原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且在2019年1月实际发放工资,并在2019年2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的个税,已经扣除减除费用为5000元,这样就会造成该员工2019年度扣了13个5000元,必然次年3-6月份要去汇算清缴补税(除非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如果出现上述问题解决方法


新入职B单位在申报采集人员信息时,受雇从业日期需要选择为2019年2月(可以修改),这样减除费用为5000元。


◆根据为该员工申报个税的税款所属期来判断选择受雇从业日期







(二)原离职的公司


1.员工离职,需要在个税系统【人员信息】界面双击要修改的人员名字,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然后填写“离职日期”后保存就可以了。


2.实务中还会存在员个人所得税工离职后补发工资情况,原单位也需要为员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为将“人员状态”修改为正常,税款所属期选择为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填写报表进行申报。


【例】某员工在2018年11月从A公司离职,2019年2月A公司给小张补发工资薪金,B公司在2019年3月征期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的减除费用是5000元/月2=10000元(累计预扣法按照累计数计算减除费用,即使2019年1月在本公司没有所得,也是按照两个月的减除费用扣除)。


(1)在计算时是不需要考虑离职员工是否在新入职单位取个人所得税得工资并申报,只需按照该员工在自己公司取得的所得计算即可,若是综合所得,使用累计预扣法;


(2)如果实际上该员工已经在其他家公司入职,公司对于该员工而言,其个税申报就会重复扣除预缴两个月的预缴减除费用,导致个税少缴纳。但A公司无需操心这个问题,还是按照软件中既定的计算个税公式申报即可。


这种情况下,该员工需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税款(除非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员工离职后补人力资源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是上述情况。


(4)员工离职后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就没有减除费用什么事了。


(三)需要提醒的是


1.在个税APP中,将涉及专项扣除项目“申报方式”中的“扣缴义务人”修改为新公司,这样新公司才可以下载更新到该员工的专项人力资源附加扣除信息,从而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税APP中“扣缴义务人”选择中没有显示新任职受雇公司,需要由新公司将该员工的人员信息先进行采集报送,报送成功后,个税APP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就会显示出新公司了。


2.2019年以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曾任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个人,由于个税是企业分别累计预扣预缴的,可能会导致在个税预缴选择适用税率时,分别选择了较低的税率,而实际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可能是较高的税率,最终会出现需要补缴的情况。


个人需要在次年3-6月份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的(除非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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