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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入什么科目(预扣预缴税款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全国部分地区针对外来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从什么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极少数地区对本地建筑企业亦有核定征收个税的情况,征收的基数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从0.2%-2.2%不等,征收的税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也有经营所得。那预缴么这部分被核定征收科目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呢?




由于个人所得预扣税的纳税人属于个人,即建筑业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科目员、挂靠人、包工头等,无论纳税人具体是谁(实际上由于是核定征收,谁也不知道到底征的是谁的税),都属于建筑企业为个人承担的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是无法扣除的,据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个人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计入预缴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什么。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税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此处的「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应当作广义理解,即由雇主承的担且直接以税金的名义计入损益的,不得扣除。




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属于项目的一项支出,如果项目属于自营项目,在考核时,应将其作为成本费用支出,如果项目属于挂靠项目,应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多数挂靠协议明确,项目发生的所有税金均由预扣被挂靠人承担,如果计入是这样,建议将缴纳此部分个人所得税计入「其他应收款—代垫个税」科目,在项目最终清算时时,自挂靠人的利润中扣除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所缴纳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很多建筑业的同仁关心的的另一件事儿就是,既然异地已经核定征收了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了,那我还需要在公司机构地税款申报个税吗?答案是,项目部的人员无需申报,公司总部的人员仍然需要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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