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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个体户都是核定征收吗(昆山集体户口和个人户口有什么区别)



原告王某


2020年8月19日,王某通过“某直聘”软件找到“张家港某邦直招装卸工”的信息,并于当日至某邦公司经营地张家港市普洛斯物流园进行面试并通过。


2020年8月20日,王某至某邦公司上班户口,从事装卸工作,即从物区别流车辆上将货物卸下来,将需要寄出的快件进行分拣并搬运至对应的物流车辆上。


2020年9月5日、9月23日、10月13日、10月21日,某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支付731元、1534元、1核定950元、4888元,附言均昆山什么为项目服务费。


2020年10月20日,王某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然后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


判令某邦公司支付2020年8月工资104.6元、9月加班工资差额2653.46元、2020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工资13核定909.3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414.35元、和2020年10月4日带薪休假工资499.8元、经济补偿金5435.8元。


审理中,王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与某邦公司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某邦公司支付其高温费差额275元、9月份工资差额350都是元。


事实与理由吗:原告2020年8月20日入职某邦公司,某邦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被告用工方与平台方


2020年7月6日,某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活(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收派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派送项目服务、综合物流辅助服务;乙方安排人员至甲方指定的场所完成服务,甲方提供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安全保护或生产资料和工具;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指定相应规章制度,与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签订服和务合同,及时发放服务人员的报酬和其他福利。


被告某邦公司辩称:某邦公司与某活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合同》,约定将快递分拣工作外包给某活公司,每月支付某活公司个体户服务费。原告与某活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有议,约集体定原告与某活公司属于民事承包关系,由某活公司发放原告的服务费,原告起诉某邦公司无法律依据。


被告某活公司辩称:某活公司接受个人某邦公司委托,在某邦公司业务覆盖区域内提供收派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原告与水滴(昆山)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公司)签订《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有,约定由水滴公司为原告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事宜,原告通过视频自愿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且在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同日以原告个人工作室名义与某活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原告独立承揽项目完成服务,故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争议


某邦公司主张其与王某是劳务外包关系,某活公司与王某是承揽关系,其已依据外包合同向某活公司支都是付了王某的外区别包服务费用。提供证据:其与某活(上海)公司的服务外包合同、某活公司与王某的项目转包协议、其向某活公司进行打款的记录。


某活公司主张其与王某是民事承包关系,提供证据: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数字证书技术报告、个体工商户注册视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项目转包协议等。其中,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显示王某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水滴公司代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签订相关协议、代开发票、代为保管营业执照及相关印章等,在注册过吗程中甲方授权乙方申请CA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授权签署本人姓名等;个体工商户注册视频内容为“我是王某,我自愿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昆山市玉山征收镇壹捌肆陆壹肆零号某活商务服务工作室”(以下简称1846140号工作室)于2集体户020年8月26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王某;项目转包协议约定1846140号工作室成立后负责独立承包某活公司业务;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中王某的签名均使用的授权免验证的电子签章。


王某对某活公司提供的证据征收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其并没有户口签字确认任何协议,是其入职后一周左右由某邦公司工作人员拿其手机进行操作的,其以为是在帮其注册工作所需的平台;个体工商户注册视频是当时办理人员告知其可以注册个人成立个体工商户,负责常阴沙物流站点的收寄件,所以其才录制申请注册成立个体工商什么户的视频,其不清楚个体工商户有无成立,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法院裁定集体户


法院认为,某邦公司主张其与王某是劳务外包关系,但其与某活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王某自愿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某活公司签订转包协议、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某邦公司从事普通装卸工作。


王某根据某邦公司的公开招聘信息,应聘至某邦公司从事装卸工作,该装卸工作属于某邦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王某接受某邦公司的工作安排、出勤考核等日常管理;王某的劳动报酬由某邦公司核定,某邦公司将报酬款项转至某活公司,再由某活公司按某邦公司核定的数额发放给王某,其实质仍然是某邦公司核发王某的劳动报酬;王某与某邦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本院确认王某与某邦公司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某邦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集体一个月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435.5元。某邦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计算,某邦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692.38元。


案情评析


在这起案例中,与王某相关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的签名均使用授权免验证的电子签章,而王某认为其并没有签字确认任何协议,不清楚个体工商户有无成立,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最终经法院裁定为非自愿注册个体工商户,工作管理方式与报酬昆山结算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如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从属性。即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业务相关性。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一,关于主体资格,本案中,某邦公司与王某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关于从属性,王某接受某邦公司的工作安排、出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其工作过程体现了某邦公司对其进行劳动管理,从事某邦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的特征。


第三,关于业务相关性,该装卸工作属于某邦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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