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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注册公司经营期限多长(自己注册公司流程)

信息源于: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合意裁决也是仲裁裁决,申请撤销合意裁决是否也适用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法定28天期限?如有特殊情况,能否允许延长撤裁期限?如果超期511天,还能否准许延期?是否会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正?英国高等法院最新案例说行。


2021年塞舌尔11月4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Andrew Baker法官对Minister of Finance Incorporated and Anor v Internatio自己nal Petroleum Investment Company and Anor 2021 EWHC 2949 Comm 案作出判决,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虽然超过法定的期限,但由于案件涉及欺诈问题,可以延长其期限。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马来西亚发展基注册公司金一马公司(1MDB)丑闻。该丑期限闻涉及纳吉布-拉扎克(Najib Razak)在2009年至2018年担任马来西亚总理(兼财政部长)期间从一马公司中挪用60亿美元。这一丑闻导致了全球范围内的刑事和民事调查。2015年,马来西亚财政部和一马公司与阿布扎比政府拥有的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和Aabar Investment PJS签署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协议,后者向前者支付了12亿美元,经营期以换取同等价值的资产。在此背景下,由纳吉布先生控制的两个同样名为Aabar的实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塞舌尔注册成立,并从一马公司基金中挪用了数十亿美元。IPIC和Aabar于2016年依照上述协议启动LCIA仲裁,LCIA案件编号163357,但双方迅速于2017年4月达成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解决了争议。第一个LCIA仲裁庭随后根据该和解协议做出了合意裁决,马来西亚财政部和一马公司向IPIC和Aabar归还12亿美元。纳吉布2018年初被赶下台,同年10月,新的马来西亚政府提起申请,要求撤销合意裁决。这一行为促使IPIC和Aabar根据和解协议启动新的LCIA仲裁程序程序。两案随后被合并为一个仲裁案期限件进行审理,即LCIA第184124号。


2019年,英国高等法院驳回马来西亚财政部和一马公司的撤裁申请,原因是第二个仲裁案件正在进行。但这一判决被英国上诉法院推翻,上诉法院中止了第二起仲裁案件,认为这对马来西亚财政部和一马公司具有 "无理取闹和压迫性"(“vexatious and oppressive” )。


本案法律问题


本案要审理的法律问题是马来西亚财政部和一马公司申请撤销本案合意裁决已经超过英国《1996年仲裁法》所规定的28天期限511天,如此严重超过期限,是否可以准许延期?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律依据是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8(2)(g)条,该条规定了如果裁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或者裁决或获得裁决的方式违反了公共政策 情况下,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主张和解协议是由纳吉布先生(通过控制的两个实体)谈判达成的,纳吉布试图掩盖他在1MDB丑闻中的作用。根据申请人的说法,IPIC和Aabar完全知道纳吉布的意图,特别是合意裁决对其非常有流程利。


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法官认为:本案裁决属于合意裁决,尽管申请撤销合意裁决的情况较少,但申请撤销合意裁决所适用的期限与申请撤销其他仲裁裁决一致,经营均适用28天期限。


审查是否准许申请延长撤销裁决的期限,主要考虑如下因素:拖延的时间长度、各方的行为以及批准延期的公平性。在Allawi v. Pakistan一案中,高等法院同样依照上述因素进行审查并驳回了延期申请。


法官认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申请人的请求从表面上看并不 "弱",需要进行全面的审理才能确定本案胜负结果,本案合意裁决可能处于塞舌尔"在极有利的条件下达成和解和非法利用对方阵营中明显的利益冲突之间"的情形。从拖延的时间上看,即便是IPIC和Aabar也承认(法官认为是 "明智的多长"),在纳吉布执政期间,不应指责马来西亚财政部和一马公司拖延时间,因为纳吉布不可能准许采取步骤来挑战合意裁决。法官也指出,纳吉布先生离任后,马来西亚财政部和一马公司花了5个多月的时间才提出撤销裁决申请,而多长此时一马丑闻已人尽皆知。但法官认为马来西亚财政部和一马公司的解释是 "合理的",即马来西亚新政府需要一些时间来收集足够的证据,然后再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关于批准延期的公平性,被申请人提出如下抗辩:申请撤裁会破坏 "合意裁决的终局性"以及申请撤裁决会将本应由仲裁保密性涵盖的争议问题置于公共领域。对此,法官未采信上述抗辩。


本案还涉及政策问题,如果允许在严重超期的情况下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是否会影响伦敦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声誉。法官认为,伦敦作为仲裁地不太可能因此受到影响。法官指出:如果仅仅因为撤销申请是在有关欺诈裁决是取得裁决后很长时间才提出就不允许,就等于让一方当事人纵容其对方当事人的不注册公司诚实行为,允许其损害对手方和整个体制的正义,实质上造成不诚实的当事人在裁决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控制局势。这一后果更可能使伦敦名誉扫地。(it is far自己 more likely to bring London into disrepute for it to be thought that a party might connive in the dishonesty of the principal of its counter-party, harming the counter-party and the integrity of the system, […] by relying on the fact that the [set aside claim] is only brought long after the award in question was dishonestly procured where that is 经营期substantially the consequence of the fact that the dishonest principal remained in control for 经营a long time after the award.)


最后法官特别说明:并不意味着任何超时的撤销申请都会被批准,但是,当正义流程需要时,例如本案这样 “不寻常的特殊案件 ”(unusual and special case”)中应准许延期。


综上所述,法官最终准许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申请。


采安分析


采安仲裁|英国案例:初步证明存在受贿,撤裁申请虽超期提出,仍可受理!一文分析了The Federal Republic of Nigeria v Process & Industrial Developments Ltd [2020] EWHC 2379 (Comm)案。该案中,2020年9月4日,英国高等法院批准了尼日利亚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延期申请。该案中,距裁决作出已三年半,超过了英国《1996年仲裁法》规定的28天期限。法官认为,尼日利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受贿、伪证等问题,可以构成延期的理由,并准许了尼日利亚的延期申请。


英国法下,法官有权根据个案情况决定是否延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28天期限。需要审查如下因素:


1. 拖延时间的长短;


2. 让这一拖延消失的行为是否合理;


3. 是否造成延误;


4. 放弃时限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害”;


5. 对仲裁的影响(如果在延迟期间继续存在);


6. 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7. 总体公平性。


英国法官认同“欺诈破坏一切”(fraus omnia corrumpit )这一一般原则适用于撤销仲裁程序中。因此,在涉及欺诈问题的情况下,申请延长撤裁期限并获得法官批准的可能性较大。本案就是又一明证。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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