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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发票不是纳税人购买的是什么意思(不是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开)

在实务中,想必我们财务经常不是会遇到付款买的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样的情况。


以“四流一致”的观念来看,这么乱的操作,发票到底应开给谁呢?往下看看就知道~




税局回复: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


发票应该开给谁?




对于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早已明确回复了,具体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补充下虚开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增值税、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给虚开下了定义。解释的第一条规定: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意思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何为“四流一致”




公司都有自身业务,有出货必有进货,有销售必有买的购进,有收入必有纳税人销售。由此,出现采购、物流/货流、开票、收付款等相关流程。也就是流向不一的体现。




何为“四流开一致”怎么,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劳务、服务)、合同流都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货物流:销售方-购买方


发票流:开票方-受票购买方


资金流:收款方-付款方


合同流:甲方-乙方




对于四流一致相关规定,可以从2个方面去运用及应对:




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意思三)款规定:


纳税人该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可见,有人产生这样的误解:购买方取得的专票抵扣进项,四流必须一致,否则不能抵扣;甚至与合同不一致, 是属于虚开,更不能低抵扣。




从这2点来看,并不是这样的。




1、开票方、销售方与收款方一致




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怎么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实现三流一致。




结合文件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收款方和开票方一致才能抵扣。




也有收款方和开票方不一致,也能抵扣。比如,企业向农户采购农产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付款方向收款方开票纳税人)、收款方向税局代开发票等特殊情况抵扣进项。




因此,开票方不属发票于收款方,这就属于三流不一,是符合有关规定,并非三流必须一致,才能抵扣进




2、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不能抵扣进项的限制性规定




很多发票人误该认为,付款账户不是公司单位账户,是不能抵扣的。出现这样的疑问:出差产出的住宿费进项抵扣中的付款人是个人,不是公司单位对公账户,能抵扣吗?是不是需要以公司对公账户付款才允许抵扣?




在之前税局已答复: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购买抵扣方面,从未作出类似的限是什么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住宿不是费符合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抵扣做出限制性规定。




会计重点检查


发票7个方面




1.发票有没有填写购买方增值税“纳税人识别号”


2.适用税率是不是正确


3.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是否相符


4.笼统的开办公用品是什么、食品等名称发票一律不行


5.开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专用须附上发开票系统专用开出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盖上发票专用章。


6.开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他途径无效。


7.盖发票章不规范的一律不行!




以上关于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开票开给谁问题,你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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