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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民是什么纳税人(公民都是国家税收的纳税人吗)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同一项跨境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所得应由哪个国家征税,涉及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是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重要的前提之一,也是纳税收税人享受有关国家相互签订的国际税纳税人收协定待遇的重要条件。在实践中,很多纳税人判断不清。


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吗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企业所公民得税法和个人所得普通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吗构。适用该原则判定就会产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这种特殊国家类型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都是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国家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都是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当纳税人跨国从事经济活动时,有可能因为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该纳税人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国家的全面纳税义务,造成其税收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关于双纳税人重居民普通身份协调处理的方法来重新判断并协国家税商解决。


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定自然人是什么以外的税收居民的优先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通常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对自然人而言,税收协定规定可以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习惯性居所标准和国籍税收标准来解决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适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时,才使用后一标准。当采用以上标准仍是什么然无法确定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当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税收协定的税收利益时,一般需要向对方国家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属于依纳税人申请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和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居民身份判定并开具证公民明。纳税人应到其在各区县局、分局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国家税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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