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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地理标志可以作为什么向国家知识产权申请注册)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已经明确:地理标志不是商标,商标也不是地理标志。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二)发明标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向;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国家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地理标志不是商标,商标不是作品,作品不是发明,发知识产权明不是商业秘密,上述四段话是相同的道理。


然而,商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发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为什么业秘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没有专门法注册却好像有专门法。




地理标志和商标产生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交叉。


《中华人民客体共和国商标以作法》第三条明确了注册商标包括“商品标志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种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可以起诉他人侵权。


地理标志也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2003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签署《中为什么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发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于2003地理申请年6月1日起施行,已经施行申请超过18年。


从发布的文件名中看不出与地理标志有什么关联,但是在条文中却出现了“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意思是将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揉合到一起?


2017年11属于月修订的《申请证明商标或注册商标指南》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一个指南就能将一项东西归入法律规定?


上述的《办法》和《指南》,竟然是依据《商标法》第三条和第十六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明确规定了“商标法第十六属于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但也规定了“(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地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要客体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以作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将商国家标和地理标志两个并列的知识产权客可以体进行揉合,个人觉得是能揉出一团东东,结果真是揉出了“潼可以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这样的社会事件,经过几天的热门后,谁受伤了呢?


作为注册商标人的协会、被诉侵权的经营者、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国知局、法院还是群众,现在看来是全伤,有人认为是自己无辜的,但谁又是无辜的呢?




那么,地理标知识产权志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客体,其权利人又能享有什么民事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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