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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司(资产评估公司成立条件)


投保人车辆被淹 人保财险一审被判赔7.6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綦某与被告保险公司就綦某所有的车辆签订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原告的损失应确认如下:1.原告的车辆损失经法院委托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损失为72692元,虽然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未缴纳鉴定人员出庭费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上述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并对原告的车辆损失予以确认。2.根据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费票据,该案的鉴定费应确认为4000元,该费用系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负担。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应确认为76692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支付。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各项损失进行分析认定并经充分审理后,做出(2021)鲁0211民初23603号民事判决,判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支付给綦某保险理赔金7669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因质疑评估公司车损鉴定意见 保险公司上诉


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据悉,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上诉称对评估公司鉴定意见中的损失项目及金额不认可。保险公司表示,鉴定意见书附件1第1页中“车损项目及金额评估鉴定明细表”所列“5发电机、6压缩机、7起动机、8节气门、10方向管柱”不应列为车损项目。发电机、压缩机、起动机、节气门,现场拆检时无法确定损坏(需二次打火才能确定);方向管柱位于车体最内部,水淹车不会伤及方向管柱。保险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查明以上事实,仅凭鉴定意见确定车辆损失,属于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綦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青岛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该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应否采信鉴定意见认定被上诉人车损。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中“价格评估鉴定过程”部分载明:“2021年10月9日,评估鉴定工作人员同法院工作人员、申请方代理人、被申请方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一起对涉案车辆进行了二次勘查。至现场查看时该车辆已拆解完毕,受损配件均在,评估鉴定人员对受损配件项目进行逐一核对、确认,根据两次现场查看情况确定受损配件项目,评估鉴定人员制作了现场勘查记录表及车辆受损情况明细表,申请方代理人及被申请方工作人员均签字确认。”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缴纳出庭人员费用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其上诉主张不认可部分损失项目实际受损与上述鉴定过程记载不符,亦未举证证明部分损失项目实际未受损及各损失项目的鉴定金额缺乏依据,其对该案鉴定意见的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被上诉人车损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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