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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代理记账一个月多少钱(代理记账公司注销公司多少钱)


以下是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记账,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江油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XX年9月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XX年4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XX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XX年4月19日、XX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1月16日、2月19日、9月22日、XX年6月19多少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分别从汪某某(另案处理)处开得购货单位为江油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江油销货单位为江油市某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和江油某某矿业科技有限公江油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07458.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04502.57元。


胡某某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江油市国税局申报抵扣了税款。


XX年9月1日,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一用发票用于抵扣税个月款,其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代理事实均无异议,亦未做辩解。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胡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江油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成立后,实际上由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注销胡某某一人经营管理,另一名股东彭某某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未领取薪酬。


XX年1月16日、2个月月19日、9月22日、XX年6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构交易,以支付票面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分别从汪某某(另案处理)处开得购货单位为江油某某物资有限少钱公司、销货单位为江油市某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和江油某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07458.7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04502.57元。


胡某某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江油市国税局申报抵扣了税款。


XX年9月1日,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胡某某已将XX年、XX年申报抵扣税款补缴完毕。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胡某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2、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基本情况工商档案、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江油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江油市某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江油某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了14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3张抵扣联,3张抵扣联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40292.19元;4、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证明经认证,胡某某使用11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164210.38元;5、税收完税证明,证明胡某某已将XX年、XX年申报抵扣税款补缴完毕;6、调取证据通知书、江油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出具的补税情况说明,证明江油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胡某某)已于XX年5月16日,将注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并补缴增税共204502.57元,其中XX年度164210.38元,XX年度40292.19元,补缴XX年度的税票号码为00793012,增值税164210.38元,滞纳金69625.20元,补缴XX年度的税票号码为00793011,增值税40292.19元,滞纳金9569.40元;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自2009年起开始担任江油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兼职会计,经查账,XX年1月至9日期间江油市某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江油某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给江油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开具了大约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票据都是胡某某交给自己做账的,其不认识汪某某,也从未见过汪某(某;8、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原在某某三分厂上班,与胡某某是同事,XX年胡某某从他人手中接手了江油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经胡某某邀请其签字担任某某公司的挂名股东,其不清楚某某公司的业务类型,未在某某公司任职,也未在某某公司领取工资,其不参与某某公司的业务,也不认识汪某某;9、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视频,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找汪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事实;10、胡某某的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明胡某某的基本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胡某某系初犯,已补缴全部税款,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胡某某系初犯、已补缴全部税款、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记账以采纳。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及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代理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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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公司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少钱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个月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多少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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