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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属于传媒公司什么经营范围(直播属于传媒公司是做什么的)

近年随着网络的普及,流量成为赚钱的快速通道,许多人转入直播平台,直播卖货、直播聊天、直播打游戏等等,有流量就有收入。随着新型用工的出现,劳动争议成为当下的的关口,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通过在北大法宝以“网络主播““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为检索条件,一共检索到83个案件,可见,由此引发的争议颇多,并且还会持续增加!因此,有必要明确网络直播与演艺经纪公司直接的关系。通过案例检索,一传媒大半法院都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我们就构成劳动关系和不构成劳动关系分别列举案例进行说明。


(一)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不构成劳动关系!


因此,李某与被上诉人漫咖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二)构成劳动关系

直播

在捷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徐某劳动争议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作了相反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构成劳动关系,我们先看法院是如何论证的。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徐某与捷锐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劳经营范围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公司动者未订立书传媒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什么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的案中,徐某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其应当对双方存在劳动关什么系负有举证义务。从做人身依附性上来看,徐某的直播行为无法看出系履行捷锐通公司的职务行为。从经济收入来看,徐某的直播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捷锐通公司并未参与徐某的直播行为且无法掌控徐小凤直播收入的多少,仅是依据其与徐小凤、直播平台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从工作内容上看,徐某通过捷锐通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其从事的是网络直播平台系第三方所有和公司提供,直播内容不是捷锐通公司的经营范围,捷锐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从事直播的内容。故认为徐某与捷锐通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接受捷锐通公司包括考勤在内的日常管理和工作任务指派,其还需遵守捷锐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捷锐通公司每月定期向徐某支付数额不等的工资,徐某在捷锐通公司的工作场所内以公司名义从事直播活动,其从事的网络直播也是捷锐通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参照《关于确立劳做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应认定徐某与捷锐通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新型网络用工模式下,是通常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签订的是合作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要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要通过考察双方的从属性、是否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网络主播是否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工资支付情况等多方面共同判定。由于主播工作的属于特殊性,以及工作地点的随意性,经纪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且主播的收入在于其卖货、打赏能获得,其基于合作协议获经营范围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所以很难认定为劳动关系。若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协议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且薪资由基本工资加提成,受公司管理等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且其人身与主播公司具有从属性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从属性、组织属于上的从属性,更为核心的是人格上的从属性。从属性成为直播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则构成劳动关系。


1、主播应明确与MCN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直播内容等,并明确主播是否受考勤或劳动纪律的约束。


2、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3、签署合作协议或者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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