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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土地收益金(什么是土地收益金)


对于网友关心的经适房出售需要交纳多少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于翠成副主任表示,关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市政府先后于2001年、2004年、2008年颁布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政策,2012年再次是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不同时期的政策都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土地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现说明如下: 依据《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主要按以下三个阶段执行相应的政策。


第二阶段(2004年《办法》),2004年8月和2005年1月,市政府分别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什么市政府令第167号)和《青岛市人民收益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该按照届时上市成交价格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向政府补缴收益。 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收益金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土地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免征证明》的居民,其上市交易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阶段(2008年《办法》),2008年8月和2009年1月,市政府修订并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免征21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6号)。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什么,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集资建是房项目以及本通知发布之日(2009年1月20日)前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上市交易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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