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1〕177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地方,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地方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北京市、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放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第一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五、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六、依据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北京市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税务地。
七、本税务通知自202分局1年9月1日起施行。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税务局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放市民政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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