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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放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京财税〔2021〕177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地方,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地方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北京市、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放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第一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五、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六、依据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北京市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税务地。


七、本税务通知自202分局1年9月1日起施行。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税务局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放市民政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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