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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报告(听证会工作方案)

为提高大悟县烟草专卖局公共管理决策的透明度,保护卷烟零售客户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大悟县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在城关镇兴华路150号大悟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大楼六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大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规划(草案)》及举行听证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听证会专卖法实施条例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听证会代表组成情况


社会公信力代表7人:县人大代表、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县政协委员、县司法局、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县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


社会公众代表13人:消费者群众代表5名,卷烟零售户代表8名。


听证员3人:县烟草专卖局付小堂、方国亮、汪忠富。


主持人1人:县烟草专卖局宁润涛。


书记员2人:县烟草专卖局付卓杰、吴顺齐。


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的规定进行,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听证员就《大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参加听证的代表依次陈述,听证员对代表们的发问当场予以答复的顺序进行。


参加听证的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由两位记录员全程记录,听证会完后当场交由各代代表核对、签字。


二、 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期间,代表们对《规划(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对制定工作的前期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对《规划(草案)》的主体资格、主要内容、制定程序表示认可,达成了一致共识。


同时,会议上代表们对《规划(草案)》提出了质询和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听证


1、《规划(草案)》部分条文表述有不清。


2、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距离是否可以加大。


3、对农贸市场、商贸市场根据商户数量设定零售点听证的建议。


4、关于规划发布实施时间的建议。


三、对听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1、关于规划条文的表述问题:


《规划》中第二章第十条申请主体资格方面中“未取得工报告商营业执照的”,应表述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方面第1点中“不固定经营场所”应改为“无固定经营场所”;特殊区域第2条建议把“(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表述不清,在第5条中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中予以明确。第四章第十三条中“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人员”应改为“夫妻双方均属下岗失业人员”、“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应改为“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的”,且第十三条弱势群体表述与省政府相关规定不尽一致,不能让群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章第十五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表述不完整,“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可证的零售点与已经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零售点的距离”,应为“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与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的距离”,第十六条中“不低于”、“不足”应不包含本数。第十七条不能说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有冲突,建议改成“如上位法有调整的,按上位法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属于条文表述不清,或表述不完整,予以采纳。我局根据代表的意见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章第十条申请主体资格方面第三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修改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第二章第十条申请经营场所方面第一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书报摊等流动性的经营摊点,活动板房、违规建筑等无准建手续的建筑物,视为不固定经营场所)”,修改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书报摊等流动性的经营摊点,活动板房、违规建筑等无准建手续的建筑物,视为无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章第十条特殊报告区域第二项“城区区域内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2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城区区域内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 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乡镇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修改为“城区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且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 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乡镇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听证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且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第十条特殊区域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大悟县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第十三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适当放宽办理要求,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属于本规划第十条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二)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三)退役军人(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的转业或退伍军人及退伍军人证件)、伤残军人(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及伤残证件);(四)贫困户(已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低保户(低保证或低保卡);(五)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人员(失业证明材料);(六)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七)其他符合放宽办理要求的情形。”修改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部门到相关部门查询属实,适当放宽办理要求,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属于本规划第十条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残疾人;(二)军烈属;(三)退役军人、伤残军人;(四)低保户;(五)夫妻双方均属下岗失业人员;(六)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的;(七)其他符合放宽办理要求的情形” 。


第六章第十五条“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可证的零售点与已经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零售点的距离,以经营场所营业通道口之间规范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测量两点之间按方案照行人方案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安全行走的最短路径”,修改为“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与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的距离,以经营场所营业通道口之间规范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安全行走的最短路径”。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不足’均包含本数”,修改为“本规划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不低于’‘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划公布实施后,如出现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之规定执行”。修改为“本规划公布实施后,如上位法有调整的,按上位法规定执行”。


2、关于中小学、幼儿园与周边经营户之间的距离是否应该加大的建议。


该意见予以采纳。将第二章第十条特殊区域第二项中“城区区域内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且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2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修改为“城区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且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 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3、《规划》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五款中农贸、商贸市场规模在30户商贩以下的,可内设零食点1个,结合大悟实际情况,现有的金城市场、新农贸市场的实际是否可以增加数量。


该意见不予采纳。一是除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及基于安全因素外,其他原有的经营户不受本规划影响,到期可以延续;二是根据《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鄂烟专﹝2021﹞3号)文件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要从严限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形成卷烟批发市场”,根据此规定,新形成的农贸市场、商贸市场经营户数量问题,应按照本规划执行。


4、规划实施时间工作在一个月后的建议。


该意见予以采纳。本规划修改完善后在县政府人民网站予以公告,拟将规划实施时间定为2021年6月1日。






大悟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4月23日


来源:大悟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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