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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个体工商户与甲方名称不符(个体工商户可以刻公章吗)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商品进口及批发零售企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与约定原告销售货物给被告公个体司,被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货款。被告公司从原告仓名称库分两次提取了价值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的货物,至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甲方逾期利息。


被告公司辩称,《合作协议》首部甲方处打印的名称是被告公司的公章总公司C公司,合同是原告和C公司签订的,被告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付款义务。


诉讼中,原告称《合作协议》中出现的C公司名称系打印有误,忘记变更。对此,被告吗公司称货物是C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提的,公章也是C公司让被告公司加盖的,本案货款应由C公司支付


法院认为


海淀法院刻经名称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为C公司,尾部甲方处加盖的是被告公司公章。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工商户用合同与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现《合工商户作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为被告公司,并非C公司,且原告实际供货方亦为被告公司,故可认定被告公司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甲方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是官提示


合同打印公司名称与尾部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或母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又如公司名称公章打出别字、少字;再如替换合同模板过程中忘记更改对手公司名称。


首个体先,就合同的效力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刻章时合同成可以立,因此合同中出现名称不一致的笔误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其次,就合同主不符体而言,如果只是公司打印名称与盖章名称不一致的话,权利义务人以盖章的公司为准,因为盖章的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是的吗约定做出了认定的意思表示。


此外,名称不一致还有一种常见情形不符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变更了名称,对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仍由变可以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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