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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缴纳(外国人在中国纳税规定)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并不区分外籍和非外籍。


居民个人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殊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缴纳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外国人新起算。


居住天数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累计≦90天


征收


免征


免征


免征


累计满183天≦6年


征收


征收


征收


经备案免征


>6年


征收


征收


征收


征收


(表1)


补充:境内有无住所以及居住天数具体如规定何判定呢?


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


境内居住天数根据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因此,上述两种方式均为不合法的招工方式,外派劳动者不能通过上述方式直接与境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中国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缴纳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表2


外籍个人如何利用进行纳税筹划?

从表1可知,(1)如果外籍个人纳税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境外雇主支付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在境外的税负较轻,则可以将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控制在90天以内,从而享受部分所得免于在中纳税国纳税的优惠。


(2)如果外籍个人每年在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则可利用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在第六年一在次离境达到31天即可享受“经备案免征”的税收优惠。


具体如何运用上述优惠政策呢?请看案例一


【案例一】小张为香港居民,在香港某公司规定工作。2021年度,该公司计划安排张三在北京的代表处工作半年(180天)。2021年度小张在北京工作期间由香港公司每月支付工资2万元,半年的工资总额为12万元,按照在香港可享受的政策,小张几乎不用缴税。但是由于小张取得的工资来源于中国境内,且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小张要按照非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5000)20%-1410=1590(元);六个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5906=9540(元)。


但是如果该公司选两位员工轮流到北京工作,每人只工作90天,每月工资也为2万元,便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员工如何选择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 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中国加扣除。


因此对于符合居民个人的条件的外籍个人而言,应综合考量专项附加扣除与各项免税补贴之间的关系,选择可以最大减轻税收负担的扣除方式。


【案例二】老李为外籍个人,因工作需要长期在中国境内居住。2020年度,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各项补贴总额为8万元;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为两个子女的教育费和一位老人的赡养费(老李为独生子)。老李应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还是外籍个人补贴免税政策呢?


根据描述可知老李符合居民纳税人的条在件。如果老李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则扣除总额=1000122 200012=48000(元);如果选择补贴免税优惠,则扣除总额为8万元外国人,可以多扣除32000(元)。因此应选择外籍个人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由此可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企业对纳税人都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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