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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有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代码证是什么)


政策名称


鼓励创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及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政策内容


对新承建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牵头建设单位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申报条件:与我市产业发展关联度高,由在烟的企业有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新承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牵头建设单位,且未享受过同级及以上平台支持。


补助标准:对与我市产业发展关联度高,由在烟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新承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牵头建设单位3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承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牵头建设单位50万元资金补助。


十三、《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烟科〔2020〕29号)


政策名称


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规定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


1.平台依托单位在烟台市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具备对外提供研究开发、中试实验、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共享等公共技术服务的装备能力和场地条件。其中提供研究开发、中试实验、检验检测类的平台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的专用营业执照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3.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从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上年度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年服务创新主体的数量达到100家以上。4.平台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用户满意度高,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的创新主体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扶持政策


1.对新认定的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用分期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市委、市政府重点建设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认定前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平台,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上述政策。2.对上一年度运行绩效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市级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技术服务收入的20%(剔除平台关联方收入部分)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认定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平台认定通知,明确申请认定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2.受理和审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评议和考察。市科技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评分,形成评议结果;根据评议是什么结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形成现场考察意见。4.结果公示。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议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当年拟通过认定的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名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批准建设。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下达批复文件。6.签订任务书。平台依托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平台建设任务书,明确总体建设目标、年度建设任务、绩效目标、资金用途、验收标准等。


十四、《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烟科〔2020〕21号)


政策名称


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


对新评定的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支持。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烟台,注册运营1年以上。2.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主要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3.具有先进高效的体制机制。主要有:现代的管理体制,包括完善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现代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以及灵活开放的引才用才机制、市场化的收益分配机制等。4.具有完备的研发条件。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在本市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5.具有高层次的人才队伍。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在职)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6.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其中技术性收入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年度是什么研究开发经费投入200万元以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7.具有突出的科研开发、成果转化或科技企业孵化能力。近年来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成效显著。


扶持政策


1.通过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符合条件证的推荐备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2.对新评定的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最高2有组织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对其中作为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主体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3.支持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市以上各级科技计划,管理期内可择优支持1项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


评定程序


1.发布通知。明确申请评定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时间、地址、形式和联系方式。2.材料受理和形式审查。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的完整性。3.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直接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评分,形成评议结果;根据评议结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形成现场考察意见。4.结果公示。综合专家评议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当年拟通过评定的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下文公布。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下达公布文件。


十五、《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烟科〔2020〕2营业执照0号)


政策名称


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


对批准建设的烟台市技代码术创新中心按规定给予支持。


申报条件


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不低于10亿元(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5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牵头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例以上。


支持措施


对批准建设的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内可择优支持1项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对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可以定向委托方式给予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支持。


建设程序


1.申请建设。牵头建设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年度建设指南通知要求,代码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送市科技局。2.专家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形成咨询论证意见并提出建设建议。3.现场考察。根据专家组意见建议进行现场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4.批准建设。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本年度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拟建设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下达批准建设文件。


十六、《烟台市国际科技合作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烟科〔2019〕41号)


政策名称


烟台市国际科技合作补助政策


政策内容


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企业国外先进技术引进等。


补助对象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1)国(境)外公认的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社团组织等在我市设立或共建技术转移机构;(2)申请单位应当是在烟台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3)承办过大型国际科技交流会议或组织企业参加过国(境)外国际技术转移活动,并促成企业与外方签订过技术合作协议。3.通过购买外方技术、外方技术入股和双方约定收益分配等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牵头单位。


补助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2.对新建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3.对通过购买外方技术、外方技术入股和双方约定收益分配等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牵头单位,按照实际技术进口交易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补助流程


1.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资金补助依据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相关认定文件给证予补助。2.申请资金补助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向所属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引进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社团组织的技术转移机构,或与其共建技术转移机构的协议复印件;(2)依托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能够证明其正常开展工作1年以上的必要证明材料(如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等);(4)能够证明机构已开展的国际科技转移专项服务等工作成效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3.申请企业国外先进技术引进资金补助的单位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向所属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技术引进均需提供技术合同原件、复印件(外文合同同时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稿),银行相关证明、上一年度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当时汇率),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属于国家鼓励进口技术、技术先进程度的有关证明;(3)以外方技术入股形式引进的,需提供企业章程,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入股评估作价证明或外方资金评估报告(须标明作价金额)等复印件;(4)以双方约定收益分配形式引进的,需提供双方约定收益的协议(须标明分配收益金额)复印件和相关收益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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