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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医疗器械许可证代办(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

疫医疗器械情面前无小事


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涟水公安持续对


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确保疫情防控工作


依法依规高效进行


现将近期查处的相关典型案例


通报如下


梁岔某棋牌室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被处罚。3月15日上午,梁岔派出所检查发现梁岔镇嵇某梅家棋牌室罔顾疫情防控要求,在已经知晓淮安市发布的第七号通告相关内容的情况下,仍容留十余人聚集打牌。民警依法对棋牌室经营者嵇某梅实施处罚,并关停棋牌室。



朱码10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处罚。3月16日—18日,违法行为人孙某林、徐某梅、周某兰等人在已经知晓淮安市发布的第7号通告的情况下,经营麻将馆,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王某平、刘某功、仆某英等人在其经营的超市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执行进入场所扫“场所码”“行程码”、测量体温等防疫措施,被处以行政处罚。




成集某麻将馆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被处罚。3月18日13时许,徐某在疫情期间政府明令暂停经营麻将馆的情况下,在家中经营麻将馆,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高沟某企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处罚。3月18日,高沟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期间发现,涟水县高沟镇某服饰有限公司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正确使用场所码登记,部分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疫情防控物资消毒液、洗手液等缺失,涉嫌拒不执行涟水县新冠疫情第8号通告,被处以警告处罚。



东胡集2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被处罚。3月18日15时许,陈某在已经知晓淮安市发布的第7号通告暂停全县所有棋牌室、室内老年活动中心营业的情况下,在家中经营麻将馆,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当日16时许,陆某娥在已经知晓淮安市发布的第7号通办理告暂停全县所有棋牌室、室内老年活动中心营业的情况下,在老年活动中心经营麻将馆,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


以下疫情防控23种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淮安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许可证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代办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江苏省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淮安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代办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5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江苏省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医疗器械、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办理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许可证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3


疫情防控期间,餐饮店或药房未执行“一米生产线“”戴口罩“”测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到政府设定的管理秩序、实现政府设定的措施。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居民: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极易导致病毒传播扩散,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有效斩断疫情传播的途径和渠道。公安机关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发现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生产为,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防疫规定,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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