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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局举报电话多少号(高明工商局电话号码)

一简要案情:


二:法院裁判要旨:


行政电话号码处罚显失公正一般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号上不违法,但处罚结果明显不公正,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电话工商局事实为依多少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该条规定举报的“过罚相当原苏州市则”。如果行政机关电话号码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州市,使行政处罚结果与违法程度不相适应,则苏(应当认定属于行政处高明罚显失公正。多少


三:本公报案例对现实的意义


本判例中,最举报高人民法院首次阐释了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要件。既往的公报案例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苏的指导性案例均未涉及过罚相当性原则的适用问题;既往工商局的司法实务及学理(将过罚相当性原则与比例原则相混淆。公报案例阐明了州市过罚相对性苏州市原高明则所应当考虑的过错情节、量罚情节等,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电话该原则的判断过程,明晰了对待这一原则的适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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