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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2019年2月2日,国家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公布了新税法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修订后的申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旧版申报表同时废止。


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系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配套措纳税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税制的政策规定,对旧版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新版申报表目前共计10张表单,主要变化包括:


新增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纳税人填报


该表单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由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时报送。


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信息包括综合所得的收入,以及各项扣除等。值得注意的是,无住所个人还需要披露当年度在华停留天数以及已在华停留年数。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简称“备案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简称“创投扣缴申报表”)申报——创投最新企业填报


2019年1月出申报表台的财税[2019]8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并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申报伙制创投企业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由创投企业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次发布的新版申报表新增设置了适用于上述情形的两份表单,其中备案表由创投企业在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时填报;创投扣缴申报表由创投企业在每年3月31日前,办理上一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填报。


合伙制创投企业需在表单中详细披露被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和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



修订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扣缴义务人填报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填报


其中,A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在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或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填写;B表适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在初次办理时填报,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结合个税新政的变化,如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管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企业汇算清缴涉及的退补税事宜等,新版表单对采集的信息项目进行了调整,例如要求统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增加了境内银行账户、手机号码怎么等信息的填报栏次等。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填报


该表单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各类应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该表单。


新版表单增加了税收居民最新的判定以及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扣缴税款并进行相应的表单填写。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纳税人填报


该表单企业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如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或者个人取得应税所得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由纳申报表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


新版表单要求填表人勾选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情形,并新增了税务居民的判定,以及非居民境内居住天数范围的填报栏次。


旧版申报表中,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单并未包含在本次发布的新版申报表中。


个人所得怎么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纳税人填报


上述表单适用于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查账征收方式下,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税款预个人所得税缴并填报A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并填报B表。


核定征收方式下,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填报A表。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则应填报C表。


根据新税法,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亦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新版表单增加了相应的扣除栏次。


其他


鉴于新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处理没有行业区分,过去仅适用于少数特定行业的年度申报表不再保留。


评论


7号公告根据新税制的政策规定对原有的申报表进行了梳理及修订。总体上看,与旧版申报表相比,新版申报表适用情形更为复杂及多样化,企业与个人应了解各自的申报要求,根据自身情形选择应适用的表单进行填写。此外,为配合未来税收征管要求,新版申报表收集的信息更为全面,比如要求无住所个人在年度自行申报中披露当年在华停留天数及已在华停留年数等。因此,企业与个人在填写时须事先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并获取所需的信息以便准确填报。


新增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呼应了新税法有关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以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进行汇算清缴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应注意有关综合所得的税务新规,符合条件的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申报及时办理年度申报。


对于合伙企业及其个人合伙人而言,此次发布的新版申报表值得引起关注。一方面,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根据新税法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的填报;另一方面,对拟享受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相关税务政策的合伙制创投企业,本次修订的新版申报表体系中增设了备案表和创投扣缴申报表,从而为有关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务优惠新规的执行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操作指引。预期未来税务机关将会逐步加强对合伙企业纳税申报的管理,相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关注合规风险,及时依法履行有关的涉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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