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不能
小型微利企业
优不能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附加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政策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免2019年个税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政策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附加税所得额个税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说明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专项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说明遣用工人数。所称暂不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享受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专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扣除免政的策的通知》享受(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暂不摘自《小微企业、个扣除减免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