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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有多少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上接D3版)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2,73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有21年 8月 20日


证券代码:300936 证券简称:中英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5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8月20日,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于2021年8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董事会


2021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300936 证券简称:中英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0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9月7日下午14:30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7日(星期二)下午14:3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1日(星期三)。


7. 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 会议地点: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28号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特别说明:上述议案2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会议登记手续


1.登记方式


现场登记、通过信函和传真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1) 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 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 异地股东可以采用邮件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需在2021年9月3日(星期五)17:00 前发送或送达至公司),股东须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并附身份证、单位证照及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二)、会议费用: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9-83253321


传真:010-83253350


联系人:李静


Email:lijingzyst@163.com


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28号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0936;投票简称:中英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2) 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上述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 2021年9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9月7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本所数字证书”或“本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身份证号码: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公司)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对本人(本公司)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择项下都不打“√”的视为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项中打“√”的按废票处理。


2、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3、 注册资本授权委托书需为原件。


附件3: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注:


1、本人/本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本单位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请于登记截止时间之前现场登记,或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不接收电话登记。


3、请用正楷字完整填写本登记表,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复印件均有效。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


2021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公司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构成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2),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劳务派遣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向公司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常州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


附件 2: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附件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


附件一: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内幕信息事项为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的,需填报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信息。


附件二: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三: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1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基本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 供充分担保或者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时,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关联方应当 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 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 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 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根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和时间期限,收取合理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逾期未按要求还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须收取一定比例的逾期费用。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及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内部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


(二)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三)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四)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九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三)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要求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手续;


(三)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对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批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处罚,并可以解除其职务,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持股比例、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股权比例超过50%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劳务派遣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的要求,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经营、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进行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股权处置、监督审计等权利。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子公司应按劳务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规范运作。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多少,公司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和三会制度。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应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九条 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 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一次董事会。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通知方式等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授权委派指定人员(包括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会和董事会应该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由董事长提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控股子公司股东和或董事会选举或者聘任。

多少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公司提名的董事必须事先报告公司批准。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注册资本审议,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提名的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的批准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授权批准,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借款、要求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购买或出售)权、对外筹资权。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根据子公司章程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母公司章程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 控股子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四)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五) 诉讼、仲裁事项:控股子公司发生涉案无论金额大小的诉讼、仲裁事 项,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六) 控股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 控股子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 控股子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 控股子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一) 订立重要合常州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控股子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控股子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控股子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五) 控股子公司获得 500 万元以上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 500 万元以上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注册资金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 出现使控股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


(十七) 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同;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二) 、(四) 、(八) 事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前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子公司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审批及进展情况时,控股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并根据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制定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 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唯一的对外信息披露部门,任何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或未公告的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如业务需要,确需对外披露前述信息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核查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核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应遵循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参与公司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准备、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对子公司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内部专项审计。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对子公司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销售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履行内部或外部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第七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享有子公司所有信息的知情权,子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信息。


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需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子公司负责人应同时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提供信息的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信息的方式应为书面形式加盖公章。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及子公司重要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汇报。子公司工作劳务汇报分为定期汇报与临时汇报。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如下信息:


(一) 根据本制度提供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根据本制度规定,提供子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子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须经法人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三) 在第一、第三季度结束5日提交工作总结与经营情况汇报;在半年度、年度结束20日内提交半年度、年度经营工作总结与经营情况汇报。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根据事项性质分别进行事前报批或事后报备,具体如下:


(一) 子公司发生本规则第十七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临时报告的信息应于相关事项发生后2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根据相关规定须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会议召开前将相关会议资料以书面形式抄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审议后将相关决议文件报备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子公司建立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由专人对子公司文档进行保管。子公司按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制度,必须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存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


(二) 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报告等;


(三) 重大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四) 其他公司或子公司认为应当存档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相关文件应当保存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人事管理及考核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子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薪酬分配方案,公司提名的董事应事先报公司批准,公司批有准后,由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子公司董事会研究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向各子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并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选举或聘任。董事要定期了解情况,重大事项必须在董事会表决前请示公司。


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子公司在核定的编制内自主按《劳动法》招聘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并由子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聘任。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该公司任职。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班子的考核奖惩办法制定子公司对其经营班子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经营年度作为目标责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负责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公司递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及预算报告,并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本公司。子公司经营计划应在本公司审核批准后,经子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子公司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及预算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 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 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 当年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计划;


(五) 新项目开发计划;


(六) 各方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年度下达的各项经营目标,妥善安排各 项预算,采取各种措施,完成预定的预算目标。预算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子公 司经营管理层的主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公司事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2,73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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