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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资独资企业在国内同自然人合资(自然人独资属于什么类型)


先来看一个案例简介:


2018年2月20日,陈俊与张斐、李岚签订一份《股份协议书》,约定:经三人协商,三人在北京成立电子商务公司,由于陈俊为英国籍,目前无法与在国内自然人成立外商投资公司,经商讨,三人同意先属于期以张斐、李岚两人名义成立公司,在等条件成熟后,变更该公司为外商投资公司,各方出资仍按约定的比例出资。


2018年5月11日,A公司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斐,注册资本100万元同,股东为张斐(占51%股权)、李岚(占49%股权)。


2018年8月6日,A向陈俊出具一份《出资证明书》,载明:陈俊于2018年8月3日向A公司缴纳出资55万元。现陈俊想要将其隐名股东身份通过变更工商国内登记显名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是否可行?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宋铁军律师独资为您解答。



陈俊想要将隐名股东显名化,首先类型需要按照协议约定让A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国内自然人能否国内外与外国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属于“允许同外国公内外资司、企业和内外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合资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国内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该法规定的中国合营者未包括中国的自然人,但该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新施行的《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外商国内外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独资企业依照中什么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中的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故张斐、李岚作为中国自然人自然人能与陈俊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其次,外国人成为公司股东也无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谓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也就是说,陈俊要求变更为A公司的股东无需特别审批手续。


综上,《外商投资自然人法》的出台使外企与内企依法取得的权利都是平等的,简化了办理手续,促进了外商来国内投资,规范了对外资企业的管理。


给您提个醒:


《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依照外资三法类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要在该法施行后五年内将原有公司章程改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规范的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虽然法律给了一个更改期限:五年独资,但还是建议您尽早更改章程,毕竟外资三法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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