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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资产管理公司执照转让(资产管理类公司注册要求)


(一)资产管要求理公司


资产管理,通常是指一种“受人所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一般认转让为,资产管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进行正优质常资产管理业务的没有金融机构许可类证的资产管理公司,成为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且资产管理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办法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金融资产管理,称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金融资产经营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没有国家允许的投资银行的职能,不具备融资手段,资本运作模式简单。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济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而成立的金融性质的公司或投资银行类公司,并且资产管理公司优质的主要业务就是对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处置,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而目前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及运作进行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2015年06月09日,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类理委员会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记过不良资产业务进行了规范。


(二)财务咨询公司


财务公司在我国也分为两公司注册类,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


二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要求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修订)》,该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小贷公司


根据《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上述三类公司各有优劣:


第一,从设立难度上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财务公司设立较为严格;其次为小贷公司;再次为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金融类的财务公司。


第二,从经营范围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金融类不良资产及非金融类不良资产收购,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集团财务公司可以从事放贷业务,但放贷对象仅限于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小贷公司可以发放贷款,但必须依法合规进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金融类财务公司则在依法登记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关于新公司向金融机构收购由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执照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若新公司向金融机构收购由贵司提供担保的债权,因新公司并非前述债权的共同担保人,故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当然,贵司也可以先代偿,然后将贵司取得的追偿权债权转让给公司新公司,这样就更不存在贵司所担心的问题。


三、关于职业放贷人的问题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资产管理,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执照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公司注册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转让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若贵司新设公司经常性地为县内企业提供资金拆借、应急转贷等相关服务,该公司必须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轻则导致借款合同无效,重则可能触犯国家刑律。


综上,如果贵公司需要同时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和发放贷款两类业务,可以分别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和小贷公司。或者仅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将资金拆借、应急转贷等相关服务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实现。若贵公司新设公司为县内企业提供资金拆借、应急转贷等相关服务,该公司必须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否则存在较大的民事及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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