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增值税免税教育费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附加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扣除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从2016年2月1专项日起,月纳税营业额或销扣除售额不超10万元(季纳个人所得税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0万教育费教育费增值税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附加税如系增值税统无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则 “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地方教免税育费附加”需手动选择减免,具体操作方式附加税为个人所得税:在免税“减免性质代码列”附加选择“专项其他”,并录入减免金额。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