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取水许可取水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许可证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的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广西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暖湿润,雨量公司充沛,是中国水资源较为丰富的省区之一。但广西是春秋易旱、夏涝冬干的水资源形势,资源分配在地区分布上也是极不均匀。广西区南部降水相对丰富,广西区西部降水相对偏少。此外,广西也位于典型的中国南方岩溶区,致使地表水系易缺失,造成广西部分地区缺水问题。
为了加强全省取水许可和水办理资源费征收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等国家层面指导文件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办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广西地下水管理办法》、《广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01 取水许可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02 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申请报告→提交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修改报告→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准许→制证发证。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水申请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15 号令)第二条:“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公司),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03 取水许可证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取水许可权限做如下划分:
04 水资源费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部门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申请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取水源费。
征收标准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许可证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按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1、一般取用地表水包括工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生活取用水及其他取用水等;
2、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水 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6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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