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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价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价外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内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费用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包括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哪些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五)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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