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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明确!资格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

四川在线记者 蒲香琳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

资格有效期限从何时开始算?根据公告,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效期限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已被取消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或者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资格的社会组织,则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公告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并且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并且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若存在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等情形的,其相关资格将被取消。

若存在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等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等情形的,其资格将被取消,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进行确认。

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或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社会性公益组织,其资格将被取消,且不得重新确认。

截图内容为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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