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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在实践中,总包为了促使分包方按照总包的要求及时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必须到分包所负责的工程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从而需要向分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进行扣除。对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到底要不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按建筑服务11%申报还是按照现代管理服务6%申报呢?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所谓的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基于此规定,总包向分包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而收取的配合费用或收取的“形式上是配合费用,实质上好处费用(在实践中,由于“潜规则”的存在,总包根本没有给分包提供管理性的服务,但必须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用,实质上是分包给予总包的“好处费”,一般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是进行扣除。),必须依据现代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由于总包是接受分包的建筑劳务,既总包是劳务的接受方,总包向分包收取或在与分包工程结算时扣下的配合费用不是“价外费用。”

因此,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应该按照6%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价外向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总包向分包收取的违约金或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为了规范和约束总分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总分包合同往往有违约金条款。这种违约金要不要申报缴纳增值税,要从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因分包方没有按照安全作业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总包必须向分包方收取安全作业违约金,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向分包人开具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在总分合同之间,总包是建筑劳务的接受方,分包是建筑劳务的提供方,因此,总包必须向分包方收取安全作业违约金,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为什么不需要向分包不需要开发票呢?因为,总包收取分包人的违约金不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发票。只要总包给分包开收据和总分包间的分包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分包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支付给总包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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