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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纳税人还不清楚的发票认证常识

发票新规出台快一个月了,很多纳税人对增值税发票认证知识不太了解。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谈一谈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那些事儿,为大家答疑解惑吧~

一、问:供应商给我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未认证就已丢失怎么办?

答: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的情况:让供应商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加上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章,便可抵扣,且作为入账的有效凭证。

发票联还在仅仅是抵扣联丢失:发票联原件作为入账凭证,复印件拿去抵扣。

二、问: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可以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进行认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问:已认证的发票可以退回作废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规定,已认证的发票,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也不能退还,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开具红票的规定处理。

四、问: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180天还是360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九、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简单来说,新规可以控制在一定时间段因缴增值税而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

五、问:取消认证的企业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问:失控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七、问:进项发票认证多了或少了会有什么影响?

答:认证多了,那就当月少交税或者期末留抵到下月再抵扣;认证少了可以继续认证,认证完后重新打印认证结果通知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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