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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车期间在建工程计税基础的问题

问题:我公司生产装置试车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了利润(账面上确认收入、成本,收入-成本产生的亏损计入在建工程)。这项固定资产现在出售,此前因试车亏损计入在建工程,出售时需要调增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根据以上税收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应的成本允许扣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包括试运行亏损,计税基础低于会计账面金额,出售时该部分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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