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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虚开发票,指的是一种不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舞弊行为。个人与纳税单位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在与购货单位交易中,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通过采用特殊手段弄虚作假,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搞手段;或者也可能出现在企业之间,企业们在交易中互相串通,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2018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中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不起诉案例

谢检刑不诉(2021)31号,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股东瞿某某通过陶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先后接受唐山市丰润区**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焊管厂、唐山市丰润区**钢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金额为1900066.31元,涉及税款323011.29元,该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完成抵扣。

被不起诉人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审查起诉前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税款323011.29元及滞纳金全部补缴。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对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合规,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企业合规考察期间,严格按照企业合规计划书分步骤、有条理的执行,在生产、经营中遵纪守法,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并未发生违法犯罪,企业有序、健康发展。经第三方监管机构综合评估: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评定合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按照企业合规要求完成整改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淮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律师辩护要点:

(1)辩护律师要明确行为人作出虚开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明知故犯还是被他人蒙骗或过失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2)辩护律师可以从指控书中金额的认定、计算以及行为人是否补缴进行核实,来向公诉机关提出合理怀疑;

(3)辩护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判断案件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行为人是主犯还是从犯,为行为人精细化辩护;

(4)从行为人是否有补缴行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判决能否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政策的角度为行为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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