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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案例来区分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

编辑:范涛

对于实际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的责任重,而劳务外包,因不涉及直接管理,用工单位责任很轻。但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会被认定为成劳务派遣的。我们看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概要】

申请人:娄某,第一被申请人:A建筑公司,第二被申请人:B劳务服务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2011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A公司将资料整理等工作内容委托给B公司完成,A公司代发工资。2013年3月,申请人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申请人遂至A公司担任资料员,工作期间直接受A公司的日常用工管理及工作安排,A公司为申请人发放工资。申请人主张与A公司非劳务外包关系而是劳务派遣关系,请求裁定两被申请人支付同工同酬工资差额、奖金共计7万多元。A公司答辩称其将项目资料整理、厨师、车队等业务外包给B公司,申请人属于B公司员工,与A公司无劳动关系,不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   

【裁决结果】   

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与同岗位职工工资和奖金差额共计4万6千元。  

【案例点评】   

实践中应重点以合同标的和管理权限归属作为区分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关键要素。

区分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主要标准在于:(一)针对的标的不同。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注重的是对劳动过程,直接对劳动者安排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并不参与劳动过程。而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注重的是工作结果,服务人员为承包单位提供劳动;发包方并不参与劳动过程,只是履行外包合同义务。(二)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规制。如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保管档案等;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监督指挥其完成工作任务。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对服务人员无直接管理权限,服务人员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督指挥。(三)工作成果衡量标准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根据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费;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方支付外包服务费,承包方使用服务人员的数量和时间一般和外包服务费数额并无直接关系。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应当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2016年度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二:娄某诉某建筑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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