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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与规定(最新))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日最高规定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标准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费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天气预报达到一定温度,应当相应暂停工作;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发放温费;按照规定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保证生产环境安全,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最新用品;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防暑降温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不适合最新高温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急救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标准员等措施。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与标准是什么规定?


今年5月份,费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对山东省企业职发放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调整防暑降温,并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防暑降温与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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