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措施:
(一)开展学习宣传培训
完成时间:2021年11月
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广播电视局
2、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分级分类对相关人员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涵,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条例》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在《慈善法》颁布实施周年和“中华慈善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条例》学习宣传。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立慈善组织信用记录制度、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民政厅
4、完善慈善表彰制度。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
完成时间:2023年12月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省民政厅
5、推动慈善信息公开。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服务管理平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时限、方式,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6、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前建立制度,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促进规范管理
7、完善备案管理。实行慈善组织办理公开募捐方案和异地现场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管理。公开募捐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
8、引导个人求助行为。督促信息发布平台对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提供服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降低影响,并依法依规处理。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9、强化慈善活动监管。健全慈善活动分类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调查处理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或假借慈善名义、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投诉、举报,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民政厅
10、规范慈善组织财务管理。为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加强应急慈善活动管理
11、健全应急慈善预警响应机制。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明确有关部门在应急慈善工作中的职责,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慈善活动效率和水平。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
12、创新应急慈善物资调度机制。建立应急慈善物资调度机制,动态发布有关信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相关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开展应急慈善捐赠物资的装卸、仓储、运输、分发等工作。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13、提供应急慈善捐赠物资接受便利。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提供车辆通行与调度、质量检验、免税手续办理等便利,简化相关程序,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对执行突发事件应急任务中运送抢险救灾捐赠物资的车辆实行免缴车辆通行费。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武汉海关、省税务局
14、加强应急慈善资源捐需对接。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及时、准确发布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信息,促进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与救助需求有序对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有关群团组织,省应急厅、省民政厅
15、增强应急慈善服务保障。为参与应急慈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慈善活动,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应急厅、省民政厅
(五)强化促进措施
16、完善慈善支持政策。加大慈善组织扶持力度。慈善组织实施的救助项目,可给予适当补贴或其他支持。依法确认和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优化办理流程,为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提供指导和便利。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
17、优化慈善组织登记。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依照其申请,在设立时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8、鼓励发展慈善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慈善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19、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建立慈善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慈善理念。将慈善文化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将学生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文旅厅
20、提升慈善队伍能力。加强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贴、纳入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培养专业队伍。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六)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21、完成《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条例》实施情况;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立法后评估报告。
完成时间:2022-2024年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2、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3、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贯彻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职责,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出台贯彻落实文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三)强化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加强《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情况的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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