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发票开具指南
今天我们通过开具发票常见的4个误区,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2019年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一、票面格式开具有误
比如发票信息打印不清晰;发票信息压线错格,甚至超出纸质发票边缘;手工涂改发票信息等。
小贴士:
1、开具发票应做到以下几点: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2、使用针式打印机开具发票,打印发票前先进行格式调整(可用A4纸进行调试),确保信息能与发票栏次一一对应。
二、购买方信息有误
比如购买方名称输入不规范,将“厦门市某某有限公司”填成“厦门某某有限公司”或者“厦门市某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税号等。
小贴士:
应向购买方索要完整、规范的名称及税号,逐字逐项核对,以下情况可暂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商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2)购买方为国外客户而开具的出口发票;
(3)购买方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而开具的发票;
(4)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或个体工商户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5)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发票(手工票等)。
政策直通车: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三、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错误
比如未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按照客户要求将“餐饮服务”开成“会议费”以便报销;未按规定填开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将“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开成“钢材*黄金项链”等。
小贴士:
按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严格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政策直通车: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四、备注栏应填未填
小贴士:
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备注栏。例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预付卡业务开票、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等须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应内容。
政策直通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税政君说了这么多,可能还会有会计人不小心掉进开错发票的坑里,如果真的开错发票了,怎么办呢?
往下看~~
提醒会计人!这三种发票开错
无法作废,只能开红字
在会计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退货、开具有误等情况需要作废发票的情况。
提醒大家一下!以下3种类型的发票无法作废!
一、商家开出的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因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所以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三、已经认证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附:最全!错开发票补救指引
一、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开具错误
1.事项说明
(1)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开错处理方式: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提醒
(1)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
1.事项说明
(1)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3)若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醒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同时需要注意,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如果没有退回,也不符合作废条件。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三、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
增值税发票税率开具错误,又跨月了,不能正常申报,怎么办?
1.纳税人处理方式
(1)纳税人应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留抵后期应纳税额。
(4)税控设备因申报比对不符被锁定,纳税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异常转办单,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并清卡。
2.税务机关处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实行)》(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由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是否可以解除异常及解锁税控设备。
(2)核实后可以解除异常的,应按规定出具异常转办单,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
(3)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错误
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自助开票机(或办税服务厅前台)代开增值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的处理:
1.开具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2.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发票全部联次退回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发票。
若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正确蓝字增值税发票的税费种、征收品目与此前不同,系统无法提取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只能重新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对此前因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错误
1.事项说明
(1)开具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2)当企业所开发票有误或者由于商品质量等问题购方需要退货,但蓝字普通发票已抄税不能作废,此时可开具负数发票来冲抵。
2.提醒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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